合同诈骗从犯怎么判刑!合同诈骗案从犯量刑标准
马先生作为从犯,有其特殊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包括免予刑事处罚)。
从犯罪动机上讲,马先生没有犯罪动机。马先生在刘先生打工约两个月后,多次听到有人向刘先生追债,后刘先生命令马先生将布匹搬运到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时,马先生才觉得刘先生有可能要吃别人的货的嫌疑。刘先生在讯问笔录承认是因为拖欠他人大笔债务,为了还债才产生诈骗本案被害人财产的意图。
从主观方面上讲,马先生没有和刘先生达成一致的犯罪故意。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尽管马先生觉得刘先生可能要吃别人的货的嫌疑,但刘先生具体实施那些行为、其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对于只有小学学历的马先生而言,是不清楚的,且没有判断能力。马先生一直以为这仅仅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而已。马先生认为自己只是一名打工仔,就算老板刘先生涉嫌犯罪,亦与自己无关。
从客观方面上讲,马先生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没有参与合同诈骗的整个过程。从卷宗内容上看,所有的被害人都不认识、没见过、不知道有马先生的存在。合同诈骗行为完全是刘先生一手全程办理的。马先生作为业务员,负责部分销售,是在刘先生的合同诈骗行为结束之后实施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值得提醒的是,本案并非销赃罪,故销售行为不涉嫌犯罪。
从持续时间上讲,马先生从发觉刘先生可能要吃别人的货时,到辞职之日,只有几天时间,最多不超过一个星期,涉嫌犯罪的持续时间很短。马先生及时果断与刘先生断绝关系,这种做法应予以表扬。从涉嫌款项性质上讲,刘先生的180多万非法所得,仅仅是犯罪所得,不包括其他合法所得。马先生的3万元,既包括合法所得,也包括非法所得。马先生作为一名打工仔、业务员,用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取应得的报酬,属于合法收入。刘先生的收入,包括合法所得和非法所得,但其支付给马先生的工资、业务提成等,对于马先生而言,属于其合法收入。
从涉嫌款项数额上讲,由于涉嫌犯罪时间只有几天,故涉嫌的款项亦相应很少。刘先生的犯罪所得180多万,加上与其他商家的生意,累计收入两三百万,而马先生的全部收入才三万元,与刘先生的数额相比,实在是微乎其微。
从社会危害性上讲,2011年9月23日,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给马先生办理取保候审,说明马先生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来马先生在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后,有机会免处刑罚,但是由于马先生不懂法,也没有收到传讯通知书,没有接受讯问,故才导致被网上通缉。
从退赃数额和比例上讲,马先生愿意全部退赃,而不像刘先生,只退一部分。刘先生仅仅退赃25万,还有约160万没有退。马先生的全部收入中,有多少款项是涉嫌犯罪的,马先生是没能区分清楚的,因为里面的大部分属于合法打工收入。
从认罪悔罪上讲,马先生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口供一直很稳定。
从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上讲,马先生被抓时,能配合民警检查,没有反抗(见B卷第12页)。
从犯罪记录上讲,马先生是初犯、偶犯。从卷宗内容看出,在此之前,马先生没有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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