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诈骗案新闻2019:上海破获4500万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是怎么回事?
上海破获4500万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是怎么回事? (一)
贡献者回答近日,上海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增影视剧制作成本、夸大预期票房收益,骗取投资人投资款,涉案金额超过4500万元,涉及全国各地投资人260余名。这也是上海市破获的首起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
2019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到市民何先生报案:2019年初,沪上一家影视投资中介公司的员工通过社交软件与他结识,并告诉他一个内部消息:年内将有一部成本高达2.6亿元的大制作电影上映,上映前,可以通过本市一家影视公司参与电影的版权投资。
这名中介还一再声称,这部电影的预期票房保守估计可达20亿元,以投资100万元为例,至少可获得360万元收益,机会实属难得。
这样的好事,听起来就像骗局。但何先生上网查询后发现,这家影视公司的确存在,而且就是中介提到的那部电影联合出品方之一。于是,何先生便通过中介公司与影视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影合作投资协议》,约定以50万元投资款获取电影0.25%的版权收益。
就在何先生坐等收益时,电影上映了。结果票房惨淡,仅有6300万元,与中介公司宣称的20亿元预期票房简直是天壤之别。此时,影视公司以票房不到预期为由,仅兑付给何先生1.3万元,50万元投资款等于是打了水漂。
本以为是时运不济、投资失利,但一个偶然的机会下,何先生在某网站论坛上发现,与他有相同经历的投资人竟不在少数。唯一不同的是,他们投资时获知的制作成本不尽相同,从7000万到2.6亿元不等。感到上当受骗的何先生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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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调查情况:
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初步调查后发现,类似的投资人的确很多,而且都经历了制作成本数倍溢价、票房估值大跌眼镜的情况。警方分析认为,这背后很可能隐藏着一个恶意骗取影视投资人投资款的诈骗团伙,于是立即立案侦查。
经查,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包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海设立了一家影视公司,在无能力支付投资款的情况下,先行与某电影出品方签订协议,约定出资购得某电影18%份额的票房收益权和署名权。但双方明确约定,包某的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所持份额或用于融资,否则将不再享有电影的票房收益权。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包某等人违反约定,精心设计编排话术,通过高额返佣的方式勾结全国多家中介公司,大肆招募投资人。招募过程中,犯罪团伙以与出品方签订的协议为掩护,混淆“版权”与“票房收益权”的概念,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票房预期收益,吸引投资人投资购买所谓“收益份额”。
先后骗取260余名投资人共计4500余万元投资款后,包某等人才将其中的1000余万元支付给电影出品方购买份额,剩余款项则用于佣金提成和个人挥霍。
得知包某公司擅自转让投资份额后,电影出品方按照协议约定未予兑付票房收益。包某等人为了掩饰非法占有投资人投资款的真实目的并逃避打击,就用骗来的钱,以实际票房6300万元按比例兑付投资收益共计1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巨额亏损。
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曾颖等67人判定多少年 (二)
贡献者回答曾颖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钟水华、王强、苏博铮等10名主犯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金;其余56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3·2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是曾颖、钟水华、王强等67人犯诈骗罪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引诱他人吸毒罪一案(即“3·2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集团中组建的诈骗小组“争锋队”、“年少有为队”、“精英部队”、“绵羊队”、“雄鹰队”等。“雄鹰队”代理苏博铮,为使部分组员继续从事电信诈骗,引诱其中4人吸食毒品。2019年4月至案发,该集团共骗取除港澳台、西藏之外其他省份、直辖市196名被害人共计279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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