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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经济犯罪死刑__经济犯罪不应该废除死刑

2024-04-25 22:0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对犯罪分子有一定的威慑作用。由于有了死刑这一种最严厉的惩罚,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产生恐惧,犯罪前就会慎重考虑,从而不敢轻易犯罪。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一个罪犯并不是与生俱来就是罪犯的,他之所以要犯罪成为罪犯,其罪恶行为的背后往往有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心理和经济的居多原因,作为局外人,根本无法了解犯罪分子的内心世界,无从考量。最多只能看到表面现象,然后也只能根据自己的认知去猜测。

以2023年1月21日,农历壬寅年除夕夜,发生在湖南省新化县科头乡三板桥的放火案为例,公安机关以涉嫌放火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放火罪批准逮捕。对于是否是放火,坊间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并且相当部分基层干部、法律工作者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谁也难以说服谁,有不同意见存在。我现在再将当时他们放火时的相关情节回放一下,希望看到文章的你们,透过现象看本质,认真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

那天18时40分,曾伟曾亦君父子将两盒大型烟花抱回曾克林家,摆放在屋前水泥坪上,曾伟抱的是“100发的锦冠绘彩”,曾亦君抱的是“168发的八景烟花”。“锦冠”长约50厘米、宽约40厘米、高约30厘米;“八景”长约70厘米、宽约50厘米、高约30厘米。烟花体型大,烟花弹数量多。

18时44分,在曾坤的指挥下,曾伟将“八景”摆放至公路边的水泥护栏上,曾亦君把“锦冠”摆放至公路边水泥护栏上。水泥护栏离地面约90厘米高,表面最宽处约18厘米、最窄处约15厘米且表面凹凸不平。这么大的烟花摆到这么窄的护栏上,很明显摆都很难摆稳,更何况要到上面燃放。

他们摆放烟花的护栏周边几米内,民居密集,并且在交通要道的岔路口,人流、车流量很大。相隔约10米远的地方就是堆了很多易燃品——海绵的沙发厂,相隔约30米远的地方也是一个危险品商店——烟花爆竹店。烟花包装盒上的”燃放说明“赫然指出“安全距离”大于50米。在这里燃放烟花,地面非常平坦,烟花底面与地面充分接触,也是很危险的。

18时47分40秒,曾伟点燃第一个“锦冠”烟花,炸了几响后失去平衡,于18时48分翻倒掉进护栏旁边的小溪里。曾伟、曾亦君、曾坤经过短暂磋商,于18时48分36秒,曾伟点燃第二个“八景"烟花,18时49分,烟花翻倒到护栏旁边的水泥路面上,烟花弹四处乱飞,最终酿成了一死一重伤,烧毁一栋五层楼房,住在楼房里的三户人家的所有财物,一个沙发厂,包括厂房、原材料、机器设备、库存成品及运输工具等,直接财产损失上千万的惨案。

火灾现场残存状况

正常人思维,安全第一。没有居心叵测,制造火灾的想法,作为成年人,绝不可能将这样的大型烟花摆到这么窄的护栏上燃放,安全风险有多高,用脚趾头去想也很清楚,换做是看到文章的你,即使屁股决定脑袋也不可能这么做。退一万步说,明明知道第一个小一点的烟花燃放时只炸了几响就失去平衡翻倒了,已经敲响了注意安全的警钟,几个人短暂磋商后,如果不是想要放火,达到酿成火灾事故的目的,还有谁会愚蠢到再在上面去燃放第二个更大的烟花?更何况他们还有祖孙三代十多个人在围观。

有人为他们辩解,给了我这样一个答案,说“你们两家有矛盾,没有化解是不争的事实,他到那个护栏上放烟花,是在装B,吓一吓你们,以这么危险的方式放烟花,看你们怕不怕。一开始应该没有想放把火烧毁你们东西的想法,只是威胁你们一下而已。只不过火灾发生以后,存在侥幸心理,不想被发现而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你们撤离逃命,没有采取任何救人救火行为,最后造成了这样的恶果,他们也是没有料到的”。这样的辩解也是局外人的主观猜测,似乎有些道理,但我还是不信。从事发后,他们家人的嚣张态度,以及肆无忌惮的作为,无疑不在说明,他们就是伺机报复,故意要置我们于死地。

我们的许多政府领导和政法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我和他们谈到案子的时候,说得最多的就是“你们的情况我了解,很造孽;他们那家人,确实冒良心,以前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一家人”,除对我们深表同情外,也感到无能为力。曾伟及其家人对我们受害者和受害者家人造成如此深刻的伤害,只要有点血性,就不能磨灭,没有必要对犯罪分子宽宏大量,坚持“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一亘古不变的原则,要求法庭判处犯罪分子曾伟死刑,立即执行,一命偿两命。以达到震慑犯罪的效果,进而降低犯罪的比率,以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社会秩序良好,以帮助那些潜在的罪犯摆脱罪恶的诱惑,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

世间万物,生命最宝贵;百业兴旺,安全最重要。保障生命安全是人民幸福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基本前提。在法制建设如此健全的国家,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在家里既没有招谁又没有惹谁,好端端的生命就被杀害了,好端端的身体受到了伤害,拥有的财产没有得到保障。案发一年多了,板上钉钉的案件,还没有一个结果,谁能告诉我,是怎么一回事呢?

民生无小事,保安全需用重典。我个人认为,死刑不宜废除。如果贪官贪污了几十百把万,就像当年的刘青山、张子善那样,将其枪毙,谁还敢去贪?诈骗金额上了几十万,就将诈骗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想想就后怕,这种有命骗钱而没命花钱的事谁还敢做?虽然死刑不能根治罪恶,但只要不把它束之高阁,威慑力是很大的。沉疴下猛药是很有作用的。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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