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性骨折是轻伤吗-左侧第四,第五前肋不完全性骨折能构成轻伤吗?
- 1、左侧第四,第五前肋不完全性骨折能构成轻伤吗?
- 2、头砍6.3胳膊累记5.5深到骨头,属于不完全性骨折,伤情鉴定属于轻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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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侧第四,第五前肋不完全性骨折能构成轻伤吗? (一)
最佳答案构成轻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头砍6.3胳膊累记5.5深到骨头,属于不完全性骨折,伤情鉴定属于轻伤吗? (二)
最佳答案头砍创口6.3厘米,胳膊累计创口5.5厘米深到骨头,属于不完全性骨折,伤情鉴定不够轻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头部轻伤二级标准: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肢体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两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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