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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是轻伤还是重伤—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算几级伤残怎么赔偿

2024-08-17 16:10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是轻伤还是重伤—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算几级伤残怎么赔偿

这是一起关于航空器事故致人损伤的赔偿案件。

江苏一家通航公司,开展一个航拍任务的时候,因飞行员操纵不当,飞行员自己摔死了,还把业主的两个员工摔伤了,这俩员工于是起诉这家通航公司以及这个业主单位。

其中,请求法院判决金威公司、亚捷公司共同赔偿王总因人身损害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八项费用),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损失总额为2482950.42元;请求判处金威公司、亚捷公司共同赔偿别开红因人身损害而遭受的各项损失,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损失总额为1523840.21元。说白了,一个赔偿248万,一个赔偿152万,加起来超过400万。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亚捷通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应分别赔偿王帅印、别开红至2020年9月22日止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四项费用)合计1165611.97元、766298.96元,加起来为192万。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非受害人故意,航空公司都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如此重大,只有通过保险才能把这个风险分解掉。

王帅印、别开红等与亚捷通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25民初2209号

原告:王帅印,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禹州市方岗乡石灰赵村2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别开红,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捷通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空港产业园区锡锦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914643609。

法定代表人:刘清,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强,系亚捷通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波,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95353925R。

法定代表人:曹红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凡,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帅印、别开红与被告亚捷通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捷公司”)、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帅印、别开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华、被告亚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强、鲍波、被告金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帅印、别开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金威公司、亚捷公司共同赔偿王帅印因人身损害而遭受的各项损失,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损失总额为2482950.42元,其中医疗费暂为904732.02元,护理费暂为385317.4元,鉴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暂为61600元,营养费暂为61600元,残疾赔偿金456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725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新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将据实追加到起诉金额中)。

判处金威公司、亚捷公司共同赔偿别开红因人身损害而遭受的各项损失,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损失总额为1523840.21元,其中医疗费暂为553139.09元,护理费暂为376038.6元,鉴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暂为61600元,营养费暂为61600元,残疾赔偿金3010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2970.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6400元(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新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将据实追加到起诉金额中)。

判决金威公司、亚捷公司据实承担王帅印、别开红因后续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判决金威公司、亚捷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王帅印、别开红均系福建省测绘院员工。

根据福建省测绘院与金威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所签《测绘合同》,金威公司委托福建省测绘院就泉州市、厦门市、漳州市三地机载激光雷达数据(含数码影像)获取项目的点云获取剩余工作提供航空摄影相机租赁服务,福建省测绘院提供ALS70HP机载激光雷达(Lidar)一套租赁给乙方使用,王帅印、别开红作为摄影员随机开展服务。

2018年11月24日,金威公司租赁亚捷公司的飞机执行航摄任务,飞机在返航降落过程中因机组人员操作失误,在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机场附近坠毁,机上4名人员中,机长死亡,副驾驶和王帅印、别开红受伤。

王帅印、别开红受伤当日即被送往连城县医院救治,当日又均被转到龙岩市第一医院救治,后别开红于2018年11月28日、王帅印于2018年11月29日被转到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

各家医院诊断为:

王帅印骨盆骨折、耻骨联合分离、右髋臼粉碎性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间盘突出、脊柱侧弯畸形、左侧肋骨开放性骨折错位、右侧肋骨前端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桡骨骨折、右跖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韧带断裂、膝关节脱位、多发性膝关节损伤、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气胸、肺不张、中度的限制性肺通气功能障碍、颅脑外伤、左脑室出血、右股外侧皮神经炎、膀胱破裂、尿道损伤、全身多处表皮烫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心律过速失常、肝功能损害、急性肾损伤、肾结石、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张力性水疱等;

别开红脊柱压缩性骨折、颈椎骨折/横突/椎间盘突出、胸骨骨折、肩胛骨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腓骨骨折、掌骨骨折、半月板损伤、膝关节韧带损伤、肺挫伤、胸腔积液、脑震荡、颅脑外伤、皮肤挫伤等。

目前王帅印、别开红仍在福州市第二医院接受康复治疗。

王帅印、别开红受伤后,金威公司积极协助安排王帅印、别开红的救治工作,经常派人到医院探望王帅印、别开红,金威公司的总经理查志伟还个人借款帮助王帅印、别开红解决了部分医疗费用和护工费用支付问题。

自2019年下半年以来,金威公司多次要求王帅印、别开红尽快起诉,以便其可以按正常路径支付王帅印、别开红的医疗费用和各项赔款。

因此,王帅印、别开红虽未完全康复出院,但在病情基本稳定之后,即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3月13日出具了闽康泰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评定王帅印一处七级伤残、两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四处十级伤残;

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闽科鉴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评定别开红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

王帅印、别开红从受伤至2020年9月22日止,所受损失如下(详见本起诉状附件):

王帅印各项损失合计2596573.54元,其中医疗费974810.34元,护理费418262.2元,鉴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900元,营养费66900元,残疾赔偿金456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725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别开红各项损失合计1603033.25元,其中医疗费588787.33元,护理费408983.4元,鉴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900元,营养费66900元,残疾赔偿金3010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2970.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6400元。

金威公司与福建省测绘院所签《测绘合同》第三.2条约定,金威公司“负责解决航摄用飞机、机场及有关航行、气象、油料、通信、安全等飞行保障事宜。”

金威公司作为航空摄影相机租赁者,对作为随机服务人员的王帅印、别开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王帅印、别开红的人身损害是金威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王帅印、别开红依法有权选择要求金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失事飞机系亚捷公司向金威公司提供飞机服务的飞机,亚捷公司是失事飞机的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民航总局华东局《关于2018年11月24日亚捷航空PC-6/B-10FS号机福建冠豸山机场场外坠机事件的调查报告》,“该(坠机)事件最大可能是一起由于飞行人员仪表飞机能力不足,在落地机场天气间歇性低于仪表标准的情况下,未按照仪表程序盲目飞行,寻找目视参考,最终导致飞机在机场外可控撞地坠毁的通用航空一般事故。”

因此,本次坠机事故是亚捷公司机组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亚捷公司作为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依法应当对王帅印、别开红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金威公司、亚捷公司依法均应当对王帅印、别开红承担侵权责任,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王帅印、别开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亚捷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民航总局对于事故的认定没有异议,但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王帅印、别开红主张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持有异议。

具体在逐项质证中阐述。

该案受害人已经经司法鉴定定残,在定残后仍旧持续治疗,并主张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残疾评定的目的是对受害人因伤情恢复的情况对其身体功能性障碍进行的评定,既然王帅印、别开红还在继续治疗,说明治疗尚未终结,并不具备残疾评定的条件。

如果王帅印、别开红认定伤残等级,其后续的治疗应当是包含在依法判决给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范围内。

所以亚捷公司对王帅印、别开红持续的治疗、过度的消耗医疗资源、增加医疗费用,亚捷公司持有异议。

金威公司辩称,

本案为侵权之诉,金威公司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基于金威公司与福建省测绘院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了化解矛盾,在本案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金威公司赶赴现场积极处理并先行垫付各项处理事故的费用共计1824085.46元,其中400000元系亚捷公司支付给金威公司,王帅印、别开红请求由亚捷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则应将金威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424085.46元由亚捷公司直接归还给金威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王帅印、别开红均系福建省测绘院职员。

2017年4月14日金威公司与福建省测绘院签订《测绘合同》,由金威公司委托福建省测绘院就泉州市、厦门市、漳州市三地机载激光雷达数据(含数码影像)获取项目的点云获取剩余工作提供航空摄影相机租赁服务,福建省测绘院提供ALS70HP机载激光雷达(Lidar)一套租赁给金威公司使用,王帅印、别开红作为摄影员随机开展服务。

2018年10月19日金威公司与亚捷公司签订《航空摄影飞行服务合同》,由亚捷公司为金威公司提供航空摄影飞行服务。

2018年11月24日,金威公司租赁亚捷公司的飞机执行航摄飞行任务,飞机在返航降落过程中在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机场附近坠毁,造成王帅印、别开红等受伤或死亡的事故。

2020年1月2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作出《关于2018年11月24日亚捷航空PC-6/B-10FS号机福建冠豸山机场场外坠机事件的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认定:“该事件最大可能是一起由于飞行人员仪表飞机能力不足,在落地机场天气间歇性低于仪表标准的情况下,未按照仪表程序盲目飞行,寻找目视参考,最终导致飞机在机场外可控撞地坠毁的通用航空一般事故。”

王帅印、别开红受伤当日即被送往连城县医院抢救治疗,当日又被转到龙岩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后别开红于2018年11月28日、王帅印于2018年11月29日转到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至今。其中王帅印伤情经医生诊断为:

创伤性膀胱破裂;2、多发性肋骨骨折(双侧);3、肺挫伤(双侧);4、创伤性胸腔积液(双侧);5、创伤性气胸(左侧少量);6、脑室出血(左侧);7、肩胛骨骨折(左侧);8、桡骨骨折(右侧);9、腰椎骨折(11);10、骨盆骨折(右髋臼骨折、耻骨联合分离);11、胫腓骨闭合性骨折(右侧);12、多发性膝关节损伤(右侧);13、腰椎间盘突出(L5-Sl);14、接触特指和热和烫物质(全身多处表皮烫伤);15、急性失血性贫血;16、大手术个人史;17、尿道损伤等。

从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王帅印住院治疗669天,共支出门诊及住院医疗费954677.36元、辅助器材费用10722.98元、外购药品9410元合计974810.34元。

别开红伤情经医生诊断为:1、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左);2、韧带疾病患(左膝前交叉韧带轻度损伤);3、半月板损伤(左膝);4、关节僵硬(左膝);5、脊桂压缩性骨折(C7-T3、T7、T11、Tl2);6、掌骨骨折(左第1);7、颈椎骨折(颈6横突);8、胸骨骨折;9、肩胛骨骨折(右肩胛骨肩峰基底部骨折);10、多发性肋骨骨折(双侧);l1、肺挫伤;12、胸腔积液;13、头部外伤(脑震荡);l4、颈椎间盘突出;15、下肢血栓性静脉炎(左胫后、腓骨脉血栓治疗后);16、腓骨骨折(左侧);17、皮肤挫伤;18、特指手术后状态(头部皮肤清创缝合术后);19、肾结石(左肾小结石);20、前列腺钙化灶(前列腺钙化);21、脂肪肝等。从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王帅印住院治疗669天,共支出门诊及住院医疗费583298.58元、辅助器材费用5488.75元合计588787.33元。

2019年12月16日,由金威公司、王帅印、别开红、福建省测绘院就王帅印、别开红雇请护工、外购药品、器械等进行协商,并欲由金威公司、亚捷公司作为甲方、王帅印、别开红作为乙方、福建省测绘院作为丙方签订《协议书》,其中《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经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一、乙方二、丙方共同签署(甲方、丙方盖公章/乙方签名)后,自本协议书记载的签订之日起生效。”。

金威公司、王帅印、别开红、福建省测绘院均在《协议书》上盖章或签字,但亚捷公司至今未在《协议书》上盖章或签字。

庭审中,亚捷公司不予认可该《协议书》。

王帅印主张至2020年9月22日止雇请护工支出护理费用418262.2元,别开红主张雇请护工支出护理费用408983.4元,护理费用含护工站收取的管理费和税点等。

王帅印、别开红受伤后,亚捷公司已通过金威公司垫付王帅印、别开红医疗费400000元。

金威公司主张已经垫付王帅印、别开红医疗费合计1814085.46元(含亚捷公司通过金威公司垫付王帅印、别开红医疗费400000元),王帅印、别开红认可金威公司垫付医疗费合计1771794.46元(其中王帅印1039271元、别开红732523.46元)。

王帅印、别开红对金威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和25日分别支付连城秘谷酒店费用9979元和交通费390元,以及金威公司支付福建省测绘院职员韩尚的13000元、余旭升18922元合计31922元不予认可。

庭审后经王帅印、别开红与金威公司协商,金威公司同意其垫付医疗费中的500000元(其中王帅印医疗费300000元、别开红200000元)继续垫付王帅印、别开红医疗费,其余垫付款王帅印、别开红同意从亚捷公司支付其赔偿款中抵扣归还金威公司。庭审中王帅印、别开红变更诉讼请求:

判决金威公司、亚捷公司共同赔偿王帅印因人身损害而遭受的至2020年9月22日的损失,其中医疗费为974810.34元、护理费暂为41826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暂为66900元,营养费暂为66900元,扣除已经收到医疗费739271元,还应支付赔偿款787601.54元。(后续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待病情稳定重新鉴定后另行起诉)。

判处金威公司、亚捷公司共同赔偿别开红因人身损害至2020年9月22日损失,其中医疗费暂为588787.33元,护理费暂为4089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暂为66900元,营养费暂为66900元,扣除已经收到医疗费532523.46元,还应支付赔偿款599047.27元。

(后续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待病情稳定重新鉴定后另行起诉)。

判决金威公司、亚捷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亚捷公司系提供航空摄影飞行服务飞机的经营者,根据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于2020年1月2日作出《关于2018年11月24日亚捷航空PC-6/B-10FS号机福建冠豸山机场场外坠机事件的调查报告》认定,案涉事故系由于飞行人员仪表飞机能力不足,在落地机场天气间歇性低于仪表标准的情况下,未按照仪表程序盲目飞行,寻找目视参考,最终导致飞机在机场外可控撞地坠毁的通用航空一般事故,不属王帅印、别开红故意造成,故依法亚捷公司对王帅印、别开红损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而金威公司作为租赁亚捷公司飞机的租赁方,在案涉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

因此王帅印、别开红诉请亚捷公司赔偿其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诉请金威公司赔偿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帅印、别开红在本次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

医疗费:王帅印主张医疗费用至2020年9月22日止为974810.34元(其中医疗费954677.36元、辅助器材费用10722.98元、外购药品9410元)、别开红主张至2020年9月22日止为588787.33元(其中医疗费583298.58元、辅助器材5488.75元)。亚捷公司认为对王帅印外购药品的必要性有异议,没有医嘱证明,对王帅印、别开红的辅助器材费用的必要性持保留意见。

金威公司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王帅印外购药品没有医嘱证明,无法确认是否属伤情所需药品,属扩大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王帅印、别开红的辅助器材费用虽无医嘱证明,但结合王帅印、别开红的伤情,辅助器材属治疗伤情所需,本院予以支持。

故王帅印的医疗费应为965400.34元,别开红的医疗费应为588787.33元。

护理费:王帅印主张至2020年9月22日止为418262.2元(其中护工费371840元、税点46422.2元)、别开红主张2020年9月22日止为408983.4元(其中护工费372391.2元、税点36592.2元)。

并提供《协议书》证实其主张。

亚捷公司认为对护理费有异议,对王帅印、别开红提供的票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不存在税金,如果支付了税金,就是代开票据。

护理期和护理费标准应当通过司法鉴定确认。

对住院天数予以认可,但不能用于计算护理费等费用。

王帅印、别开红与金威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亚捷公司没有参与磋商,也未经亚捷公司同意,《协议书》未生效,对亚捷公司没有拘束力,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金威公司认为金威公司未授权职员对王帅印、别开红的护理费等进行确认。

对于《协议书》金威公司有盖印,但根据《协议书》第六条载明:“……(各方)共同签署后,自本协议书记载的签订之日起生效”。

因王帅印、别开红损失的最终承担者是亚捷公司,基于金威公司与福建省测绘院双方的友好关系,在法律框架内,只要亚捷公司认可《协议书》内容,金威公司均无意见,但是《协议书》至今亚捷公司没有盖章签署,也不认可,故《协议书》未生效。

本院认为因王帅印、别开红提供的《协议书》亚捷公司未盖章或签字确认,根据《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该《协议书》未生效。

因《协议书》未生效,王帅印、别开红依《协议书》主张需二人护理及护工费没有事实依据,同时王帅印、别开红也未提供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的证据证实需二人护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定,依法本院确定王帅印、别开红的护理人员按一人护理,并按其实际住院天数669天确定,其标准按2019年度的福建省在岗职工“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169.27元/天计算,王帅印、别开红的护理费分别为113241.63元、113241.63元(669天×169.27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

王帅印、别开红分别主张66900元(669天×100元/天),亚捷公司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有异议,由法院依法确定,但对天数669天无异议。

金威公司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王帅印、别开红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庭审中各方确认的实际住院天数669天×30元/天计算即分别为20070元、20070元确认。

营养费:

王帅印、别开红分别主张66900元(669天×100元/天)。亚捷公司认为由法院依法确定。

金威公司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结合王帅印、别开红的伤情及治疗费的支出情况,本院依法酌情确定王帅印、别开红的营养费分别为66900元、44200元。

综上王帅印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含残疾辅助器具费)965400.34元、护理费11324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70元、营养费66900元合计1165611.97元。

别开红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含残疾辅助器具费)588787.33元、护理费11324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70元、营养费44200元合计766298.96元。

上述王帅印、别开红损失由亚捷公司承担。

扣除亚捷公司通过金威公司垫付王帅印、别开红医疗费400000元(按比例计算王帅印为241339元、别开红为158661元),亚捷公司仍应赔偿王帅印、别开红损失合计1531910.93元。

关于金威公司垫付医疗费问题。

因王帅印、别开红与金威公司对金威公司垫付医疗费同意在本案一并处理,本院对金威公司垫付医疗费作如下确认。

对于双方争议垫付款问题:

对金威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和25日分别支付连城秘谷酒店费用9979元和交通费390元。

因金威公司提供证据无法证实本次费用属王帅印、别开红单独消费支出,金威公司要求作为其垫付王帅印、别开红医疗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金威公司支付福建省测绘院职员韩尚的13000元、余旭升18922元合计31922元。

因该费用不属金威公司直接支付王帅印、别开红费用,现王帅印、别开红不认可,金威公司可另行处理。

综上金威公司实际垫付王帅印、别开红医疗费为1814085.46元-9979元-390元-31922元-400000元=1371794.46元。

因金威公司同意其中垫付款500000元(其中王帅印医疗费300000元、别开红200000元)继续垫付王帅印、别开红医疗费,同时根据王帅印、别开红各自认可金威公司的垫付款(含亚捷公司通过金威公司垫付款),其中王帅印1039271元、别开红732523.46元,王帅印应返还金威公司垫付款为1039271元-241339元-300000元=497932元、别开红应返还金威公司垫付款为732523.46元-158661元-200000元=373862.46元,前述应返还金威公司垫付款从亚捷公司支付王帅印、别开红赔偿款中抵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亚捷通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应分别赔偿王帅印、别开红至2020年9月22日止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合计1165611.97元、766298.96元。

扣除亚捷通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通过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王帅印、别开红医疗费400000元(按比例计算王帅印为241339元、别开红为158661元),亚捷通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仍应分别支付王帅印、别开红赔偿款924272.97元、607637.96元。

王帅印、别开红应分别返还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497932元、373862.46元,该款从亚捷通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支付王帅印、别开红赔偿款抵扣。

上述一、二项对抵后,亚捷通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王帅印赔偿款426340.97元,支付别开红赔偿款233775.5元,支付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871794.46元。

四、驳回王帅印、别开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79.8元(王帅印、别开红预缴38854.3元),减半收取计8639.9元,由王帅印、别开红共同负担4527.9元,由亚捷通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负担4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马 勋 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黄晓辉(代)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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