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赔钱案例——打人赔钱的问题
打人无伤怎么处理? (一)
贡献者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案例:大叔因殴打他人被拘6天 不服处罚起诉公安局
去年10月31日,胡某母亲在永康城区遭遇车祸,劲椎和脑部受伤,住进了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12月15日,治疗1个半月后,医院通知家属,要他们接胡某母亲出院。但胡某认为母亲还没有达到出院条件,希望继续在医院治疗。
当天上午9点左右,他来到医生办公室,和值班医生陈某发生争吵,并用手将医生面部打伤。警方介入调查后,认定胡某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违反了《治安管理法》。
由于胡某身患脚伤,警方并没有立即进行处理。直到12月27日,永康警方才传唤胡某,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胡某行政拘留6天,罚款200元。因不满警方的处罚决定,1月6日,胡某将永康市公安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之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6000元。
昨天下午1点,永康市公安局局长陈曙初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事发时胡某是否“殴打他人”,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胡某说,自己当时只是怒气冲冲地抓了一下医生的衣服领口,医生先出拳打他左额头,他用左手抵挡时,手指甲不小心划到了医生的脖子和嘴角位置。
他说,这只是一起“医患纠纷”,自己并没有殴打医生,而且,在争执中,他的眼角也被医生打得发红。但在办案笔录中,胡某承认,是自己先动手,他先伸手揪住了医生的衣领。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永康公安局出示的证据主要有当事人和两名证人的笔录,陈某的伤情诊断书,及事发后警方拍摄的陈某和胡某的伤情图片。
医生陈某脖子上和嘴角,有几道鲜红的血印。但胡某眼角的皮肤颜色,和脸部其他皮肤没有明显区别,根据图片很难辨认是否有伤。被告认为,12月27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打人被拘留过,对方起诉到法院赔医疗费!我想问下在开庭受理时可以要求法院看医院看病的病例和治疗发票吗 (二)
贡献者回答提问者因为打人并致对方当事人伤害被拘留的,但是同样具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对方(原告)已经自行起诉到人民法院、并要求伤害赔偿医疗费的,提问者是没有理由和法定权力,要求人民法院(合议庭或经办法官)去看(查究)、原告在诊治医院病历、发票等直接要求赔偿证据的。
而对于提问者而言,在接到人民法院第一次法律文书(含起诉状、附加证据以及举证告示等),自己或委托人(含委托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原告已经提供的就伤害诊治医院,查究医院病历、发票等证据的来历和合理性的,也可以通过接诊大夫了解医治全过程情况的。
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后,才能在十几天后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伤害案件时,在质证的庭审程序中,用自己事先采集的证据(医院证明、录音等等),质疑原告提供证据(就诊医院的病历、发票)的真伪和合理性。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打人赔钱案例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酷斯法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