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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怎麽判刑:故意伤人罪怎么判?怎么赔偿

2024-07-20 08:10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求跟法律有关的道德小品 (一)

求跟法律有关的道德小品

最佳答案法制短剧《网络惹的祸 》

场景:宿舍,一台电脑在桌上

人物:甲(王小强),男,性情急躁

乙,(鲁阳)电脑高手,甲的舍友

丙(南柯),甲的同班同学

故事起因:甲有一个同班女友,刚开始关系很好,交往一阵后,女友突然提出分手

内容:甲一个在宿舍喝酒,心情郁闷,乙夺门而入,转一圈后放下书包

乙:嘿,哥们,怎么不去上课呀?唉,算你今天不走运,知道我们和那个班上课吗_"服装设计班",青一色女生,那一群姑娘长的贼水灵,光看着就让(发现甲不对劲)

乙:乍的?被谁射中丘比特之箭,告诉大哥我,去帮你网过来!

甲:(生气)去,正烦着!

乙:嘿,难道我们玉面飞龙,玲珑可爱的小鸡仔同学被甩了?

甲:你说什么呢?皮痒痒想找人挠挠是吧?

乙:诶,生气啦?兄弟,天涯何处无女人,何必单恋一支花啦.看你们挺好的,咋就分手啦?

甲:我也不想啊,是她提出来的!

乙:外遇,绝对是外遇!

甲:(惊讶)你怎么知道?

乙:她还跟你说什么了?

甲:她说“我受不了你的墨叽,一点男人气概也没有,跟你在一起就没有安全感”。

乙:借口,你知道吗,女人一旦有了其他男人以后在都是这样说的。早知道你们会出问题的。

甲:(激动)你知道什么,快说!

乙:别激动,咱们这么好的哥们,有事我当然站在你这边。以前,我看你们那么亲热,也不好意思说闲话。现在既然都成这样了,我就跟你说了吧!前一段时间我亲眼看见她和我们班的南柯走的很近,至于后来嘛,,,,你应该明白了,,!

甲:原来我一直被她蒙在鼓里!

乙:唉,以前就告诉过你,女人心海底针,千万别动真心,你不听,现在吃亏了吧!不过我看你是没他有男人气概!

甲:连你也这么说!

乙:跟你开玩笑的,其是我是为你感到不值,要是我呀,非得找她算账不可!,,,,不过现在已经生米煮成熟饭了,想挽救都来不及了,我也无能为力罗,,(唱:你总是心太软,心太软,,,)

甲:唱什么唱啊,你赶快给我想个办法,我非得出这口气,不然以后怎么见人啊!

乙;办法,,,,办法,然让我想想,,,,,

甲:你到是!

乙:有有了,用它(指桌上电脑)

甲:它能用什么!

乙:这你就不懂了吧,咱们是大学生就得充分利用高科技!

甲:你是说、

乙:咱们先侵入他们的电脑,收集犯罪证据,这事我来搞定,然后再由你悲剧的主人公,发表肺腑之言,站出来指正,,,,嘿嘿嘿,现代版西门庆和潘金莲,到时候,看全院的唾沫不把他们淹死!这招够绝的吧!

甲:这行吗,我觉得不太稳当啊!

乙:能有什么不稳当的,这网络世界那么大,我们又不用真名,谁还有闲工夫来管这闲事,再说了,咱们这是发表自由言论,“公民有发表自由言论的权利”你懂不懂啊?

甲:那好,你快点!

乙:别急,一会儿就好(话外音:启动黑客入侵软件正在链接.请输入Ip)我给它搞上(正在破译密码成功侵入.)搞定哎呀,我的妈呀,绝版机密呀,都快赶上五角大楼了,我真是太帅了!

甲:你快点吧!

乙:你等等,我给他全部.公开哈哈,搞定,轮到你发挥了!

甲:你对我无情,休怪我对你无意!

第二天:网上的消息在校内网上传遍了校园,所有人都开始议论纷纷!丙走上,听见下面的谈话:

话外音:A:诶,快看呀,就是他,怎没想到原来他是这样的人

B:就是,下流无耻!

(丙气势汹汹的来到甲乙的宿舍门前)

室内,甲乙拿着酒瓶喝酒:

甲:不知道那俩现在怎么样了?

乙:还能怎么样,躲起来哭呗,哪还敢见人呀!

甲:(醉意)哥们,铁哥们,我对佩服的五体投地,(做趴地状)来.!为我们的胜利.干杯!

乙:干杯!

丙夺门而入,气势汹汹,甲乙有些意外。

丙:王小强,你给我说清楚,网上的东西是不是你弄的!

乙:哟,西门庆大人驾到,有失远迎,有失远迎!

(甲不理睬)

丙:王小强,是男人就给我站出来说清楚!

甲:既然你都猜到了,我就不瞒你了,是我做的,你能把我怎么样?

(气氛开始有火药味)

丙:那么是就是说是你把我东西公开的,我告诉你,我和她只是普通关系,你必须向我道歉!

甲:我就是不道歉,你能把我怎么着啊!(走向甲)

乙:两位有话好好说,都是同班同学,不要太激动!

丙:你等着,你必须为你的行为付出代价,(准备出去,回头)你不是个男人!

甲:你说什么?有种再说一遍!

乙:(看要打起来)两位,,两位,,息怒,息怒!

丙:你不是男人!

甲趁乙不注意,突然拿起凳子砸向丙,(啊)丙倒下!

(一场景完)

外:被告人鲁某,未经他人允许,窃取他人隐私并对他人造成伤害,触他人隐私权。被告人王某,发表言论不实并且传播广,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致使他人不能正常生活,触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对他人生体造成严重伤害,犯故意伤人罪。现法庭做如下宣判。(完)

编后语:如今网络越来越来普遍,特别是在大学生之间,但是在网络上的法律意识大学生们还很淡薄。其次,作为青年的我们血气方刚,容易因为一时的冲动做出不理智的事情,等到后悔的时候已经莫及了。仅以此故事警惕我们大学生!

法制短剧《相机的故事》

短剧《相机的故事》

人物:老大妈——热情好客

大学生A,B——有点自大骄傲

小明——老大妈孙子,爱玩网络游戏,初中生

警察——严肃智慧

地点——泰山街道某小院

内容:

大妈:(接电话)诶。在呢,上学还没回来……家教有了,是社区安排的两个义务大学生,来过一阵子了了,好…放心吧,两孩子都是好孩子…上次把相机纳在家里了,找到了给你们送过去……在呢,在呢,还是那粗心的老样,我挂了!

大妈:现如今是男女平等,儿子儿媳都在外工作,丢下孙子让我管。偏偏我们家小明有不听话,不爱学习,门门都不及格。这不,找了两个大学生家教,听说是负责我们这个社区的,真是两个好孩子(自语)哦,对了,还得拿相机,兔崽子两,非把我这把老骨头折腾死(一边说话,一边找相机,发现相机不见了)

大妈:咦,明明放在这里怎么就不见了….哎呀,钱也不见了,莫非有小偷……(打电话)喂,警察同志我们家来小偷了,你们赶快过来吧(挂电话)。这大白天还来小偷了,(几分钟后警察来了)

警察:大妈,是你报的案么?

大妈:同志,你快进来看看吧!我这屋门也没坏,锁也没坏,怎么就被偷了呢? 你看我就把它放在这里了。

警察:都有谁知道你把相机放在这里了?

大妈:就我一个人,哦不!还有我孙子!还有那俩孩子!

警察:俩孩子?!

大妈:是俩大学生,来给小明做义务家教的,那天我给他们看了,他们还教我怎么用了……你不是怀疑他们吧……?不,不是,绝对不是!那俩孩子都是乖孩子,人可好!不可能的!会不会是小明拿的?

警察:这窗户是一直开着的?

大妈:是啊!

A,B走上来

A:大妈,我们来看你……(瞧见有一个警察,惊讶)大妈,这是?

大妈:不碍事,不碍事,家里来了小偷,他在这看着!

A,B:啊,小偷?大妈你没事吧?

大妈:好孩子,大妈没事,就前天给你们看的相机丢了!

A,B:相机?(大声的)

警察:还丢了一部分钱,你们知道?

A,B:钱?(诧异)

A:大妈,其实那相机.....

B:(拉住A),其实那相机我们也没看见(虚心的)

A对B(小心):都怪你!

警察:你们真的没看见?

A,B:没...没有....(使劲摇头)

小明上来

小明:奶奶,我.....(看见警察,吓了一跳,转身向外跑)

大妈:站住,跑哪去?

小明:我忘东西了

大妈:做什么亏心事了,老实交代,警察同志可在这啊!

小明:(害怕警察)我.....我昨天去黑网吧了!

众人:啊!

大妈:还有呢?

小明:我......(使劲的想)我暗恋我们班的一个女生,就给她写了一封信,她看了以后就说要报警抓我,警察怎么这么快就到了!

众人:啊!

大妈:你都给人家写什么了?

小明:我写了:我已经注意你很久了!

众人:啊!

大妈:还有呢?

小明:还有……还有,我昨天在去网吧之前偷偷在你衣服里拿了三百块钱

众人:哦(A,B松了一口气)

大妈:那相机去哪了?

小明:相机?我……我没拿相机!

大妈:还撒谎!

B:哎,大妈,相机不是在这嘛!

大妈:原来在这.我还以为……

警察:(拿过相机)这相机是你们拿的吧

A:啊,没……没,怎么回了,不是这好好放着嘛

B:没见过,没用过

警察:这里面会有你们的照片呢……还不承认

A,B:啊

A:忘删了!

A:(很不好意思)大妈对不起,我们只是拿去用了一下

警察:说一下经过吧

A:那天我们(回忆)

回忆:

B:你的论文怎么样?

A:快弄好了,就差几张照片,借不到相机,真急死我了

B:相机?哎?大妈不是有一个么? 向她借去,咱们和大妈关系这么好,她准会借的!

A:对啊,我怎么就没想到!走,去大妈那(来到大妈院子里)

A:大妈?大妈?是我们(对B)好像不在家,怎么办?

B:奇怪,窗户都开着,怎么会没人呢?哎,你看,相机不就在屋里那盒子里装着吗,用这个捞出来!(一根晾衣杆)

A:别,大妈不在家啊?

B:你怎麽怎么呆呢,咱们先拿着用,回来再给大妈说清楚,大妈能怪我们吗?

A:嗯,也是,用一下应该没关系!

B:拿到!

A:走吧!

回到现实

A: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B:警察同志,我们不是故意的!

警察:我该怎么说你们两个呢?

大妈:警察同志,他们不是故意的就算了吧!

警察:先说你吧,小明,你知不知道黑网吧是违法的?哪里面空气不好,卫生条件有很差,最重要的是安全隐患大,偏偏你们这些未成年小孩就爱往里钻,万一要是出现危险或者遇到坏人怎么办?你知不知道,大人多么担心你们。还有做人要诚实,要是从小养成了坏习惯,等到你成年了就要付法律责任了!

小明:我知道错了!

警察:还有你们两!

B:警察同志我们深刻的认识到错误了!

警察:你们两都是成年人了,法律意识还这么淡薄,你们知道吗,未经他人允许进别人家里拿东西就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盗窃罪!

B:没这么严重吧?

A:警察同志,我们知道错了,请你从宽处理!

警察:居然还对警察撒谎,妨碍司法办案,你们当法律是儿戏?

B:下次再也不敢了!

大妈:同志,你看他们都认错了,你就放了他们吧,这两孩子是多好的孩子啊!

警察:大妈,还有你也要注意,以后出门要记得锁好门,不拍一万,就怕万一,只要怎咱们有了防范意识,犯罪分子才能无机可乘!

大妈:哎,我知道了,这两孩子?

警察:我的安法规办事!

A,B(害怕的)那?

警察:跟我回去做个笔录!

A,B:(松了一口气)

(A,B跟着警察下去)

大妈:哎,你们别这么快就走了,吃了饭再走吧.....警察同志.....警察同志.....你一定不要为难那两孩子啊!

(完)

打架斗殴怎么处罚? (二)

最佳答案看情节轻重,如果造成轻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条款判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 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3 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4 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5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

1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易区分: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区别两者的关键是查明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只具有非法的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则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都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此外,应注意以下三种特殊情况的处理:⑴对于突然实施犯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不确定或者顾他人死伤的,一般可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伤害结果的,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杀人罪;⑵因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除了明显具有杀人故意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⑶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确实无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着疑罪从宽的原则处理。

2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却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故意伤害行为引起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不仅无杀人的故意,而且也无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过失行为造成的。

3 对于伤害程度的认定,应注意把受伤当时的伤势和治疗后的结果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当时情严重,治疗后基本恢复正常或者只形成轻伤结果,应以轻伤论;当时伤情并不严重,但虽经治疗最终呈重伤结果的,应以重伤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

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为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4年1月2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号《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诉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对于已经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并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诉人。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故意伤人怎麽判刑,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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