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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手掌骨骨折是轻伤吗—右手掌骨错位属于轻伤吗

2024-07-17 01:15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右手掌骨错位属于轻伤吗 (一)

右手掌骨错位属于轻伤吗

一般的,属于轻伤的,需要公安机关作出司法鉴定,才能确定属于轻伤还是轻微伤。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骨折分两种:粉碎性骨折和线性骨折。粉碎性是指骨折部位有好多块大小不等的骨头,线性是指骨折成两部分。估计你说的完全性骨折是医生的说法,即两部分完全分离开,不完全呢?则是存在骨折线,但是没有分开。后者显然比前者要轻的多。不能笼统的说骨折就是构成轻伤,这个主要是看骨折的程度以及骨折当时你的身体反应程度。如属于刑事案件,由法医鉴定是否构成轻伤,如属一般的侵权的话,找鉴定师鉴定后,评定出伤残等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损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伤残等级标准: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并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俞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脸、鼻、口辱、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脸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第四章

丧失听觉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

第五章

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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