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资源罪最高可以判多少年
本报讯 (记者 吕贵民)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深化落实‘四号检察建议’,保障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涉窨井盖犯罪案件被列为典型案例。
去年1月至5月,马某某趁夜深人静,把自己装扮成环卫工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多次在秦都区玉泉路、珠泉路、秦皇北路等处,疯狂盗窃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80个,随后将所盗窃的窨井盖运至位于西咸新区王某所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公司销赃,所得赃款3000余元。王某明知这些窨井盖系马某某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变卖。
案发后,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立案侦查,秦都区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侦查,针对被盗的窨井盖大多处于行人过往频繁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同时,检察机关发现马某某多次将被盗窨井盖销往王某的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王某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在对马某某批准逮捕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追捕王某,并进行侦查取证。
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秦都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秦都区检察院分别于2020年9月9日、10月23日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提出了量刑建议。秦都区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5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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