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恐吓、寻衅滋事罪恐吓怎么判
民以食为天,出外吃饭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郭某某竟然因点餐时间过长与店员发生争执,还拿管制刀进行恐吓,一时冲动而获刑。日前,廉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1月2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廉江市某炸鸡汉堡店用餐,期间因点餐时间过长与店员发生口角,接着被告人郭某某离开现场回家持一把刀(经鉴定,属管制刀具)再次来到炸鸡汉堡店内,举起刀恐吓店员。随后,被告人郭某某被路过的群众制服并报警,接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刀具一把。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对店员经济赔偿,并取得了其谅解。
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事生非,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相信关于寻衅滋事罪恐吓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酷斯法的其他栏目。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