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怎么赔偿--学校打架怎么赔偿
面对校园暴力,“拉架者”出手相助反而受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校园见义勇为受伤案。
同学校内打架拉架者反被打残
小豪、小龙和小明均系上海某中学八年级的学生。2021年4月的一天,在课间休息时段,小龙与小明发生口角争执,遂将小明击倒在地后骑坐在小明脖颈处,持续用拳击打小明。这时,路过此处的小豪见状,立刻想去找老师制止,但班主任老师并不在旁边的教师休息室内,便上前试图将小龙拉离,谁知小龙突然回身,挥拳击中小豪的左眼。学校老师随即将小豪送至医院,小豪被诊断为继发性青光眼,瞳孔散大。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小豪左眼外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事后,小龙母亲垫付了1万余元后,便不再理会。但小豪仅医疗费就花去了3万余元,并且还面临眼睛损伤无法恢复、视力下降、后期需定期治疗的情况。小豪无奈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龙、小龙父母及上海某中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并认为小龙及小龙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上海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打人者父母认为制止者也有责任
小龙及小龙父母认为,小豪是一名年仅15岁的学生,面对该突发事件应该寻求老师的帮助,且教师办公室即在事发地附近,不应独自制止打架行为,因此小豪亦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小龙及其父母仅应承担20%至30%的责任。
上海某中学认为,校方不应当承担责任,直接导致小豪受伤的是小龙,并非学校;发生此次打斗的时间很短,事件发生后校方已经第一时间带小豪就医,学校方在事情发生和处置上并无过错。
法院:伤人者和学校均有赔偿责任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本案侵害事实由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龙直接导致。事发时,小龙作为一名八年级学生,应当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情绪的能力,但却在课间对同学小明实施殴打,并对出面劝阻的小豪挥拳相向,行为冲动,未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小豪面对校园暴力,能够出手制止同学,不仅并无过错,还应予以褒扬。小龙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未有老师发现并予以劝阻,上海某中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未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未及时发现和防止学生间的冲突加剧,导致本案的后果,故认为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亦应对本案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小龙及其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上海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小龙及其父母在扣除已垫付的钱款外另赔偿小豪12万余元,学校赔偿6万余元。
法官:见义勇为者应得到全面保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刘莎表示,未成年人在学校中与同学相处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包容和沟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解决矛盾。而暴力并不能解决问题,只会产生更大的问题。
一、施暴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心智和价值观尚不成熟,也容易冲动亢奋,因此在与人发生冲突时,很可能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但未成年人如果侵害了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其自身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二、见义勇为者理应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小豪制止校园暴力的行为是一种利他行为,其利益损失理应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本案侵害行为发生时,有数名学生围观,小豪通过拉扯小龙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并未超出普通人对制止行为的通常认知,与其年龄、能力匹配。而小龙对“拉架人”的攻击,已经超出了小豪的预见范围。在衡量过错时,不应对见义勇为者求全责备,不宜过分苛责未成年人出手相助时的面面俱到。这种保护他人利益的见义勇为,在判决中应当给出是非曲直的明晰判断,弘扬公正、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各方应共同守护校园安全
守护校园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暴力防范机制,常态化开展法治教育,对学生加强教育管理,对打闹行为及时制止。作为家长应正确引导孩子与同学相处,在与同学嘻笑打闹时注意分寸,在发生争执后保持冷静孩子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不做施暴者,也要勇敢地向校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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