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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

2024-05-27 14:05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

XX年12月2日,被告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其他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唐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认罚,并已退赔被害人孙某某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孙某某的经济损失。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就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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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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