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未遂判几年-入室盗窃案未遂怎么判刑
被告人徐某四次入户盗窃虽然三次盗窃未遂,仅盗得现金10000元左右,但其一年之内四次入室盗窃,属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近日,徐某被上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踏板摩托车由南康区坪市方向经上犹县紫阳乡来到上犹县双溪乡,通过使用老虎钳撬门的方式先后进入双溪乡大石门村下岭组朱某家、双溪乡右溪村船花组郭某家、双溪乡右溪村下洋坑组戴某家、高洞村井花组黎某家实施盗窃,其中在黎某家盗得现金10000元左右,其他三户未盗得财物。2020年7月1日晚上,办案民警在赣州市南康区横市镇将其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又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根据被告人徐某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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