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了八万元判多少年;盗窃八万元能判几年
齐鲁网·闪电新闻德州10月12日讯近日,闪电新闻记者从德州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一起盗窃案宣判:嫌疑人卖掉自己的银行卡,通过挂失补办,套取卡内的钱。这种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违法行为,最终难逃法网。
证据确凿盗窃行为无处遁形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袁某两次秘密窃取其名下银行卡中的他人财物,共计70006元。
2019年3月,被告人袁某将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尾号3178)卖与他人。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袁某欲将该卡注销时,发现该银行卡内余额为20006元,后袁某将该银行卡内的20006元支取,并将该银行卡注销。所得款项被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袁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袁某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开户、销户银行卡账号一份及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检索页7张。证实:袁某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开卡41张,并多次进行注销,其中农行卡号为62×××78,工行卡号62×××45的银行卡为涉嫌诈骗或犯罪账户。
盗窃藏着案中案
据了解,这次袁某盗窃自己银行卡上的他人钱财,其中一部分属于赃款。被害人张某(住山东省武城县彩虹小区)的陈述,2019年2月11日,他接到一个获奖的快递,对方以中奖需要2万元公证费和5万元个人所得税的名义骗取张某现金7万元。2019年2月12日,张某在武城县城区工商银行柜台给户名为袁某的账号分别转账了2万元和5万元。
另一位被害人高某(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李某蓢社区第一工业区)陈述,2019年3月12日,被害人高某被一QQ好友以帮贷款走流水的名义骗取现金83400元,其中一笔20000元转到了户名为袁某的62×××78的农业银行卡上。
袁某自2012年以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多次被判刑的情况。袁某2012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2月11月因犯抢夺罪被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多次因盗窃被判刑,仍屡教不改,且被告人袁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能够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60006元,其中返还给被害人张某14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高某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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