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属于暴力犯罪吗
现代社会犯罪的类型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这是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导致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对于抢夺罪和抢劫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抢夺罪和抢劫罪的犯罪形态包含多种不确定因素,在刑事审判实务环节中,对于某些转化型抢劫,特别是其中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型犯罪的认定需要格外注意。
下面将以转化型抢劫的一种——《刑法》上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来分析该条法律规定中对于此种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一个深夜的街头,男子甲对女子乙实施抢夺,后被路人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了藏在甲衣服下贴身绑住的一把刀,但甲身穿多层厚重衣物,很难取出贴身绑住的刀。
问,该案中男子的行为该定为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我们首先来分析抢夺罪,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来看抢劫罪。抢劫罪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而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刑法》上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加重犯,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问题在于,抢夺罪和抢劫罪,哪个更重呢?二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看抢夺罪和抢劫罪哪个更重,就要从这两种不同罪名所侵犯的主客观两方面来对比。
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抢夺罪是乘人不备,采取的一种抢夺行为,以非法获取公私财物为目的,得到非法财物的同时犯罪既遂;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的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一个危险的境地,从而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能力,抢走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公私财物的目的。
从侵犯的客体上来看,相较于抢夺罪,抢劫罪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安全,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手段更为残忍和暴力。
从主观故意上来看,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以非法获取公私财物为目的,但是,这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抢夺罪是在被害人没有注意的时候故意采取的一种具有突然性,主观上是利用或者想让被害人处于的没有察觉到的状态;抢劫罪则是以武力等暴力手段或者非法手段胁迫被害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使其迫于压力而交出或者被抢走公私财物,行为人明显有伤害被害人人身利益的故意。
从犯罪后果上来看,抢夺罪的定罪量刑分为三个档次,即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抢劫罪的认定并不能根据具体数额划分,在《刑法》上是这样规定的: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是,在《刑法》上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形。
可见,抢劫罪远比抢夺罪更重,其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利益,还有人身利益,社会危害性更大,也更容易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
那么,抢夺罪和抢劫罪二者有哪些联系呢?
《刑法》上,第二百六十九条,对于抢夺罪还有一条特殊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为转化型抢劫的一种。
在刑法上,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成的抢劫被称做转化型抢劫。
还有一种转化型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我们以第二种转化型抢劫,即: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义为抢劫罪。这项法律规定相当于多了一条从抢夺罪刀抢劫罪的“绿色通道”。在审判实务当中,只要发现犯抢夺罪的嫌疑人携带有凶器,一般以抢劫罪论处。
除此之外,《刑法》上所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指的是哪些“凶器”呢?
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参照《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5]8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前文案例中,男子甲携带的刀明显属于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管制刀具等器械的一种。因此,该男子的抢夺行为该以抢劫罪论处。
那么,问题来了。
假如男子甲随身带着的不是一把刀,而是半块砖头呢?那男子甲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抢夺呢?
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在寒冷的冬天,随身携带且贴身的物品不可能是砖头这种物品,而在该案件中,携带砖头这种危险物,明显是为了犯罪而做准备,那么,这个时候,砖头也应该属于“携带凶器抢夺”中“凶器”的一种。
所以,“凶器”的认定,不仅应该包括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还应该包括木棍、砖头、高尔夫球棒等有可能被行为人所利用而致人伤亡的物品。
综上所述,因为刑罚是对所有法律中最严重的处罚,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在审理和认定刑事案件的时候,需要慎之又慎,综合分析多种可能影响犯罪认定的因素。同时,也要认识到现实情况的多变性,在法条的适用上要结合现实情况来分析,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注:《抢劫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先后出过三个综合性的司法解释,分别是2016年的“七条”《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的“十一条”,《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2000年的“六条”,《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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