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抽一巴掌赔偿多少.抽人一巴掌会有多大刑法
5月9日,30岁的海南女子陈兰(化名)再次受到公众关注。她掌扇公交车司机一案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宣判,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兰4年有期徒刑。
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人进行严厉打击,理所应当。但是这个判决也许还是超出许多人的意料,仅仅打了一巴掌,就被法院判刑四年,是否量刑过重?这其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9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还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或者时速60公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二、本案法理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行为人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系具体危险犯,即行为人实施了危险方法,而该等危险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构成本罪。后果是否严重,只是量刑的轻重问题。从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可以看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陈兰一巴掌扇的不是普通人,也不是普通地点,而是扇的正在驾驶公交车辆的驾驶员。
据新闻报道,当时车上还有其他多名乘客,车辆处于加速过程中,而且车辆正行驶在城市主干道上,一旦发生车辆失控,后果不堪设想。陈兰的行为也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的殴打驾驶人员行为,因此法院对扇了公交车驾驶员一巴掌的行为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所以,这一巴掌使得陈兰付出了极为严重的代价,失去四年人身自由。这也可以看出法律对这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否定评价,法律的作用之一是指引作用,该条法律规定和这个案例,都在引导人们在面对公共安全的时候,不可拿无知当借口,不可拿法律当儿戏,更不可拿自己与别人的生命当儿戏,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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