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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假日和本休重叠

2024-10-22 08:15 分类:刑事辩护 阅读: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假日和本休重叠 (一)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假日和本休重叠

优质回答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三个版本

第一版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之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甲 属于全体者

一: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

二:春节,放假三日,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

四:国庆纪念日,放假两日,十月一日,二日。

乙 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 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 其他一部分人得退代表参加庆祝

一:妇女节(限于妇女) ,三月八日

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学生) ,五月四日

三:儿童节,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和军事机关) ,八月一日

丙 其他

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节日, 有个少数民族集聚地区之人每年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 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丁 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则不补假。

注: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通告,将“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每年九月三日。

第二版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改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一天( 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三天( 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 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 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 5月4日):14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 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版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跟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一天( 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一天( 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三天( 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 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 5月4日):14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 6月1日):13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个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4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自 201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3 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本决定自 2014年 1 月 1日起施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 12 月 23 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 1999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 12 月 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3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 1 天(1月 1日);

(二)春节,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

(三)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 );

(四)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日);

(五)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 );

(六)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 );

(七)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 (3月 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 (5月 4日),14 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 (6月 1日),不满 14 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 1 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8 月 1 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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