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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第27条解释 劳动仲裁调解法27条解释

2025-03-11 03:30 分类:刑事辩护 阅读:
 

服过刑的人有哪些方面的限制 (一)

服过刑的人有哪些方面的限制

服过刑的人有以下方面的限制:

1、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2、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不可以担任保安员工作。

参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行政拘留的;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一点,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和就学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刑释解教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应适当放宽对刑释解教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农村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对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录用符合用工条件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切实做好其就学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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