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畔——寻畔滋事罪怎么处理
【案例】
经群众举报,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王某多次纠集村民对建筑公司的项目施工进行阻挠,并打着为村民谋利的旗号,向当地政府施压以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经查,王某等人在此期间利用挖掘机多次破坏施工道路,造成路基和排水管道不同程度的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7000余元。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情形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的。因此,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1.发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要及时报警;
2.希望广大观众朋友引以为戒,不要受人蛊惑、煽动,参与聚众滋事的行为,一旦触及法律底线,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转自:北京市信访办 (*首都律师以案释法宣讲团王子昌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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