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
2017年,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申威汽车公司职工魏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乘王某)相撞,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海淀交通支队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某为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毛卫东律师作为原告王某父母的代理律师,迅速开展工作,获取了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车辆鉴定意见以及监控录像等资料。毛律师结合证据,详细列举并计算了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九十余万元,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刘某、申威汽车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毛律师提出以下主张:
首先,魏某是北京申威狮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司机,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申威汽车公司应对魏某的责任承担赔偿义务。
其次,案涉客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 50 万元商业三者险。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车辆使用性质改变拒赔”抗辩,毛律师认为,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与事故风险增加无直接关联,且保险公司对车辆使用性质的监管和告知义务也存在瑕疵。
最后,刘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尽管刘某已与原告签订赔偿协议并部分履行,但该协议不足以弥补其全部损失,原告有权继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做出(2018)京0108民初51367号判决:魏某 40%责任由申威汽车公司承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 475 元、死亡赔偿金 110000 元;北京申威狮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餐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510876 元;刘某因与原告有赔偿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原告对其再次诉求不予支持。
毛律师从本案获得启示,在此提醒各位同行及当事人,应确保在诉前阶段充分考量已有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如果需要推翻协议效力,需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存在无效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其次,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需提前核实车辆使用性质、合同条款、告知义务履行情况,以及车辆的营运资格等,以预判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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