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违章
今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该草案针对人们反映强烈的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滥用远光灯、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等,加大了相关惩治力度,同时对于不系安全带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厘清规范,引发广泛关注。
8月27日,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二审”。
此次“二审”有何内容变化值得关注,深圳卫视&壹深圳客户端记者将文件亮点梳理如下——
1
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上路”将被罚款
目前,在机动车道内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情况较为常见,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
对此,《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相关内容规定,行人在机动车道内使用这些工具或者设备,将处100元罚款。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处200元罚款。
2
机动车行驶时速不超过六十公里不予处罚
随着道路设置不断完善,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水平逐步提升,此次《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行驶,在每小时六十公里以内的,不予处罚”,以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但是,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车辆除外,仍应受限速约束。包括:
(一)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的。
(二)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门前道路及内部道路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行驶的相应责任。
3
不强制要求企业组织员工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今年6月提请“一审”的《修正案(草案)》中,提出了“送餐、快递、客运、货运、租赁、共享交通等企业应当组织员工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的规定。
对此,有意见提出该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原因有三——
①由于送餐、快递等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复杂,且员工流动性强;
②对企业员工培训的标准、内容、频次要求不明确,企业无所遵从;
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难以监管培训过程与效果。
因此,此次提请“二审”的《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删除了该条规定。
4
适当调整部分违法行为罚款金额
(一)对于替代他人记分和接受他人替代记分行为处罚力度减小
此前有意见提出,《修正案(草案)》对于替代他人记分和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的处罚规定过于严厉。经研究,相关内容修改为:“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一千元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将“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处二万元罚款”调整为“处五千元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不与其他非机动车合并规定
而是单列一条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将“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三百元罚款调整为处五百元罚款;
(四)将变更车道时,一次变更到不相邻车道的;变更车道、转弯、靠路边临时停车前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处三百元罚款调整为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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