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原告出轨—离婚诉讼出轨的标准及证明程度
- 1、离婚诉讼出轨的标准及证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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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出轨的标准及证明程度 (一)
答离婚诉讼出轨的标准及证明程度
有的原告主张对方出轨,属于重大过错,诉求共同财产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自己取得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当事人如何举证,达到什么标准,法院才会认定出轨,是司法实践中案件争议的焦点。
如果在家里安装记录仪等窃听设备,是否属于违法证据,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吗?
首先,一般认定出轨,需要有关的通话录音、通话记录、去外地找人的车票、开房记录等等。只有证据,法院还会结合当事人庭审发问、辩论、质证等综合来认定是否出轨。比如,原告拿出上述证据,并主张对方出轨的,对方没有严词拒绝,没有强烈反驳,且对出示的证据真实性认可,从一般人常理和审判逻辑思维,会采信这一事实。也就是说,不一定要有被告和出轨对象捉奸在床的证据来佐证。一些片段证据、间接证据、被告的认可和庭审反应,都是判断的依据。
如果是过错方,应当少分不分财产,结合品行人品,一般也会将抚养权给原告。但无论是否离婚,无论是否过错方,探视权都是法定权利,被告应当承担抚养费的义务,也有权进行合理探视。
再者,在家里安装记录仪,出于种种目的,不应当认定为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也有可能是对自己财产的保护而设置的监控等,尽管此种环境可能不宜居,但不应当当然的认定违法。一则,此行为未侵犯不认识的人的隐私权,同住一屋的人,属于绝对信任关系,属于最亲密的人,尤其对夫妻关系来说,更谈不上对隐私权的侵犯。二则,只有解除关系后,还继续监听,这属于对没有法定关系的其他人进行的侵犯,才够得上是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取证能力较弱,一般采用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不认定为违法证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采用此种手段除外。
最后,婚姻家事除了合法,更多的是合情理,双方有了孩子,也是对自己曾经爱情的见证,不一定非要诉诸法庭,将彼此最后的尊严和好感都消磨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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