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案例短 民法典对隐瞒疾病可撤销婚姻是什么意思?
- 1、民法典对隐瞒疾病可撤销婚姻是什么意思?
- 2、《民法典》带来的婚姻关系新变化(一)
- 3、女朋友拿了我三十万彩礼钱跑了怎么办找不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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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隐瞒疾病可撤销婚姻是什么意思? (一)
最佳答案杨先生和女友王女士相爱多年,情比金坚。但杨先生一直有难言之隐就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以虽然二人感情深厚但一直未能登记结婚,这也是杨先生的一个遗憾未能给王女士一个正式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为保障公民结婚自由和知情权,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禁止结婚情形变为可撤销婚姻情形。对于一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告知对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仍愿意与其登记结婚的,法律不禁止。
也就是说只要杨先生在婚前告知王女士自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王女士知道并且不介意,二人就能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两人终于能有情人终成眷啦。
民法典的这一改变既保障了结婚当事人对于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也保障身患重大疾病人的结婚自由权,更体现了当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
案例二
2005年李女士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但未发病时,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2009年李女士获得硕士学位,2012年与陆先生登记结婚。
2015年李女士与人发生口角致精神病分裂症发作住院治疗。此时陆先生才知道李女士患有精神疾病,懊悔不已。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陆先生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与李女士的婚姻无效。但在实践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些隐蔽强,情况复杂,不易被界定,类似李女士这种隐藏近10年的情况, 婚姻无效很难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对于上述案例李女士对于自身患有严重精神病知情却没有告知,若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陆先生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还可以就此请求损害赔偿。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予以废止。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李忠
《民法典》带来的婚姻关系新变化(一) (二)
最佳答案明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是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这些新的变化,将对婚姻家庭关系带来深远影响。
今天我将们先来看看《民法典》对缔结婚姻关系上的一些新变化。
一、将疾病婚姻从无效转变为可撤销。
目前 《婚姻法》中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事由,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认为、该类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出台后,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争议。
一方面,结婚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以患有某些疾病为由就宣告婚姻无效有直接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嫌疑。因为,患有某些疾病虽然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但如果缔结婚姻的双方对此都已经知晓且愿意承受这些影响,如果直接用国家公权力予以干预,这就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家事自主权。
另一方面,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很多以前被认为难 以治疗的疾病今天也能得到有效的治疗,今天难以治疗的疾病,说不准明天就有医学上的突破让它变得容易治疗起来。既然在医学上至今为止也并没有任何一份形成了共识的文件列出有哪些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也容易导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衡量具体该以什么为标准。
反之,如果不禁止有疾病的人结婚,则将会让婚姻变得更为容易,进而更有助于降低婚姻关系的安全系数,让婚姻当事人更为理性、更为谨慎的选择是否要踏进婚姻的殿堂。
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中,立法者关注到了存在的这些问题,将疾病婚姻从无效转变为可撤销,将是否结婚的最终决定权交给当事人自己决定,前提是患病的一方在婚姻登记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这种新变化保护了那些存在重大疾病但又有结婚意愿的当事人享有缔结婚姻的自由,切实体现出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
看到这里可能会有人会问,到底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需要在缔结婚姻前就告知对方呢?
在实务中,法官一般都会参考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联合做出的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来进行认定。
二、放宽了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起算时间。
目前的《婚姻法》中,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规定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则将这个起算点变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项改变,在立法上也体现出了对受胁迫方权益更为确切的保护。
三、增加 了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里新增加的内容,这有利于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弥补其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民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结婚行为中,婚姻之所以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往往是因为一方的过错所致,而信赖婚姻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是无过错的一方。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权,让无过错方有了可操作的救济途径,这种立法变化值得点赞。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的当事人,不适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双方在法律上只是同居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相信《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司法实务将会对婚姻行为无效的过错认定和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女朋友拿了我三十万彩礼钱跑了怎么办找不到人? (三)
最佳答案女方拿着彩礼钱跑了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如果构成了诈骗罪,还需要追究女方的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后来处理和认定。
1、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的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符合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应以离婚为前提。
2、如果男女双方仅为办理了订婚仪式,并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那么男方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一款主张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双方离婚,男方亦有权主张返还彩礼。如果双方既办理了结婚登记,又共同生活了,但是男方或女方提出离婚,且男方作为彩礼给付人,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己方生活困难,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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