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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案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方案

2024-08-06 01:55 分类:离婚 阅读:
 

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 (一)

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

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

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对于我们的感情生活,一直都是比较热门的话题,其实我们每个人的感情发展都是未知的,任何的一段感情都是需要双方一起维护的,以下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

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1

夫妻因家庭矛盾离婚,事实婚姻关系可以继续存在吗

案情简介:夫妻因家庭矛盾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女儿卢某乙,生育次女卢某丁,生育儿子卢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生育两女一子,夫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但不足以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如夫妻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矛盾,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事实婚姻关系可以继续存在吗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当事人举办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是在94年之前,适用事实婚姻的有关规定,其事实婚姻安息可继续存在,是合法的。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2

家庭矛盾的根源

把夫妻关系放第一,和另一半一起来爱孩子,一起孝敬老人。这样的家庭关系才是最稳固的。

你的最爱是丈夫还是孩子?亲子重要还是夫妻重要?

圣经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

爱与分离,是生命中两个永恒的主题。健康的家庭,充盈着爱,也懂得分离。

健康家庭的父母,深爱孩子,将他养大,不是为了自己分享这一结果,不是为了永远与孩子粘在一起,而是要将他推出家门,推到一个更宽广的世界,让他去过独立而自主的生活。

而他,则势必会找一个伴侣,也会有自己的孩子。

等他的孩子长大后,他也会向父母学习,把他的孩子推向更宽广的世界。

爱,就在这样的.循环中不断地传递,从我们的原生家庭传递到我们的新生家庭。 孩子,不该是你的最爱

家庭是传递爱的载体,从父母传给孩子,再由孩子向下传递。不过,家庭中居第一位的,不应是亲子关系,而是夫妻关系。在有公婆、夫妻和孩子的“三世同堂”的家庭中,如果夫妻关系是家庭核心,拥有第一发言权,那么这个家庭就会稳如磐石。

相反,如果亲子关系(包括公婆与丈夫、丈夫与孩子、妻子与孩子)凌驾于夫妻关系之上,就会产生最常见的两个问题:

1、糟糕的婆媳关系;

2、严重的恋子情结。

这两点是相辅相成的。其实,在新家庭中,如果有一个糟糕的婆媳关系,那么一般可以推断,在婆婆以前的那个“新家庭”中,也曾有一个糟糕的婆媳关系。而那个糟糕的婆媳关系,让婆婆与其儿子建立了非常密切的关系。对这个婆婆而言,儿子,而不是丈夫,是她最亲密的人,是她最割舍不下的人。

于是,当儿子要分离,去找一个爱人,并建立一个自己的新家庭时,作为婆婆,她会是多么难过。她会觉得,自己失去了生命中最重要的人,所以,她会有意无意地阻止儿子与媳妇建立最密切的关系。

而儿子,他以前就知道,他是母亲心目中最重要的人,对于母亲而言,他比爸爸还要重要。以前,他为此而自得,现在,他要“回报”母亲。于是,他也不忍心“背叛”母亲而与妻子建立最亲密的关系。

这是很多婆媳关系难以相处的心理秘密。

相反,如果婆婆心目中最重要的人一直是丈夫而不是儿子,那么儿子的分离,就不是那么难受。相反,她会欣喜地看到,儿子找到了他最爱的人,他可以拥有他的家庭、他的人生了。这时,这个婆婆会祝福媳妇,祝福媳妇和儿子即将走上她和丈夫曾经走过的幸福之路。

不健康的家庭关系模式

模式1。烦丈夫,爱儿子

模式2。“没”丈夫,爱儿子

模式3。太愚孝,轻妻子 势必要分离的,不是最爱

要想营造一个健康的家庭系统,必须将夫妻关系置于家庭中最重要的位置。不过,我们的文化传统的确有这样的倾向:重亲子关系而不重夫妻关系。就仿佛是,夫妻关系只是完成传宗接代的工具,只是给长辈和晚辈服务的载体。

但是,不管你多么敬爱父母,你终究要离开他们,去过你自己的生活。不管你多么爱儿女,他们也终究要离开你,去过他们自己的生活。

而配偶,才是那个真正陪伴你一生的人。并且,为了父母的健康,我们不要太恋父母的某一方,认为自己与他(她)的关系胜于他们的关系。为了儿女的健康,我们也不要太恋他们,认为自己爱他们胜于爱配偶。因为,最爱的我们都必然是最难割舍。所以,势必要割舍的,不要让它成为最爱。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把最多的资源留给配偶。相反,当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时,我们必须要把更多的资源给他们。但是,我们一定要懂得,配偶才是真正陪伴我们一生的伴侣,才是我们最重要的心理寄托。

如果是儿子,就要对自己说,爸爸才是妈妈最爱的人,自己不是;

如果是女儿,就要对自己说,妈妈才是爸爸最爱的人,自己不是;

如果是父亲,就要对女儿说,我爱你,但妈妈才是能陪伴我一生的;

如果是母亲,就要对儿子说,我爱你,但爸爸才是能陪伴我一生的。

这才是健康家庭之道。

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3

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一、提升对家庭婚姻调处的了解

家庭纠纷的隐私保护性使“清官难断家务活”变成自古以来大家的使命,在调处家庭纠纷纠纷案件时,通常采用未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保持中立心态,而家庭婚姻纠纷案件,常有诸多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乃至常年积月,假如失去立即的调处,一日宣泄,通常促使夫妇决裂,作出非理性的挑选,危害社会发展的平稳。

二、重视婚姻生活纠纷调解方式

调处工作人员在调处家庭婚姻纠纷案件时,对每个案子的婚姻生活基本、结婚后情感、发生争执的缘故及日常生活的现况必须开展认真细致的调研,另外要重视调处方式 ,提升调处品质。

如对某些因家中负债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奖赏鼓励法,根据对被告方赞美、夸奖、激励,激起被告方心态,有益解决矛盾,处理纠纷案件;对因太过注重个性化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剖析过失法,指出分别的过失,让被告方对纠纷案件的解决开展自身估算;对以前夫妻关系基本浓厚的家中,采用勾起昔日恋人法,找寻分歧调合点,抓准影响点,用她们中间犹存的真心,唤起彼此的良心和理性,解决矛盾;

1、指责教育法和细心聆听法

对因另一方不但具备显著的违法性,另外在社会道德上也具备明显的可斥责性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指责教育法,那样不但可推动被告方自我反思,也充分发挥了调处工作人员在塑造优良道德风尚中的功效;

对因家中琐事积少成多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细心聆听法,让被告方先把心里的怨恨宣泄出去,被告方在充足表达意见后,气就消了一大半,此刻,再正确引导她们对自身的个人行为开展分析,通常状况下,被告方都是自我反思本身,对方见另一方了解到错误,也会沿着楼梯往下沉,那样,调处工作中就行干了。

三、完善调解机制

一要要完善联动机制。家庭婚姻纠纷案件具备丰富性、多元性、集体性等特性,有是只靠1个单位,通常孤掌难鸣,力不从心,如家暴、婚外恋等状况。要创建相关部门互相配合的“大调处”工作方案,对疑难问题和重中之重纠纷案件开展协同调处,不断提升调处的实际效果。

二是健全处罚制度。因为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在实际实行中有必须的难度系数,使婚外恋、家暴等不但没有获得合理劝阻,反倒越来越比较严重,要坚决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的标准,严格斥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暴等不个人行为。

对毁坏婚姻生活者,要视剧情轻和重给与政纪、政纪处分或巨额处罚、治安拘留等处罚。要严厉查处“黄、赌、毒”等刑事犯罪主题活动,依法取缔情色服务项目场地,清洁社会发展气体,保证家中和睦、身心健康、平稳。

范某与宇某乙家庭婚姻纠纷调解案 (二)

行唐县范某与宇某乙家庭婚姻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范某与宇某甲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宇某甲因病死亡后,家庭内部开始产生矛盾。宇某甲之弟宇某乙提出,宇某甲生前曾占用其房后南北长4.25米的宅基地。范某认为双方已经分家,不存在宇某乙所提之事。宇某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范某腾出所占宇某乙的宅基地。范某不服提起上诉。期间,宇某甲和宇某乙的父母就宇某甲的遗产继承之事以范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县法院作出的宇某乙与范某之间宅基地纠纷的一审判决。宇某乙对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范某到法院对案件申请再审。法院驳回了范某的再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后,范某与宇某乙的矛盾加剧,吵骂不断,并引发肢体冲突,宇某乙持刀打伤范某后负案在逃,范某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因当事人不配合,当地法院就宇某甲遗产继承案作出民事判决,对北房、东房、院墙、水井等宇某甲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宇某乙投案后被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宇某乙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被判令赔偿范某经济损失  9476.26元。在此期间,范某一直就其与宇某乙之间的宅基地纠纷案申诉不止,但均没有得到支持。宇某乙出狱后,经范某申请,法院就范某的经济损失向宇某乙进行强制执行。

为了拖延执行并便于和范某讨价还价,宇某乙的父母以范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后因故二人撤回起诉。宇某乙的父母又欲以范某的三个女儿为被告起诉要求承担赡养义务。法院认为本案情况复杂,如采取诉讼方式,可能使家庭内部的矛盾更加激化,甚至再次出现上次强制执行后引起的“民转刑”情况,因此建议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城区调委会受理案件后,一方面与县法院执行局联系,就宅基地、继承、赔偿等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另一方面到宇某甲、范某和宇某乙的家中现场走访,以掌握更多的第一手材料。城区调委会发现,范某早已改嫁,破败的家中已多年无人居住,而宇某乙早年丧妻,出狱后一直单身,家中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妥善化解纠纷,城区调委会决定邀请法院联合进行调解。经多次共同研究探讨,调解员认为:

(1)虽然在宇某甲遗产继承案的判决中对各方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做了分割,但并没有将房产等不动产实际分开;

(2)范某现在仍然就宅基地纠纷案进行申诉,并因宇某乙没有执行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从而存在极大的上访隐患及其他不稳定因素:

(3)宇某乙的父母起诉三个孙女要求赡养,但他们尚有儿子,且其中一个孙女尚在求学阶段,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赡养问题,只能更加激化矛盾,造成对立。达成共识后,调解员初步拟定了调解方案。根据宇某乙父母的意见,争取以执行和解的方式将宇某乙父母在宇某甲房产继承中的份额抵顶宇某乙应  给付范某的赔偿款,然后劝导宇某乙的父母不再起诉三个孙女。                                             

城区调委会与法院的同志开始分头做范某及其女儿、宇某乙及其父母的调解工作。范某明确拒绝了调解方案,同时提出因宅基地纠纷以及与宇某乙等人的矛盾问题,本人及女儿不愿再要房产。鉴于此,调解员对调解方案作了调整。经询问宇某乙及其父母关于房产的处理意见,宇某乙及其父母表示,愿意举债购买属于范某及其三个女儿的份额,同时提出如范某同意减少赔偿数额,则愿意一并清结对范某的赔偿款。调解工作出现重大转机。此后,因当事人之间就房产的价款以及赔偿的数额差距很大,经一个多月的多次调解,并由范某的亲友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在8月中旬,范某及其三个女儿与宇某乙及其父母达成了一揽子解决所有矛盾纠纷  的调解协议,使这起跨越十年且矛盾越来越激化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宇某乙及其父母购买属于范某及其三个女儿的房产份额,同时给付范某赔偿款。

案例点评

此纠纷的成功调解,在一些连环纠纷或者特殊案件中,多方联动显得尤为重要。如本案中,若无人民调解组织的介入,法院可能更注重单个案件的执行,而无法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同样,若无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支持,人民调解组织也很难将所有矛盾纠纷一体化解决。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多方资源,既能使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又能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的指导及规范作用,从而更快更好地解决更多的矛盾纠纷。

推荐理由

调解员没有只关注眼前的矛盾,而是透过案件本身引导当事人双方抽丝剥茧解决背后的难题,在充分了解事件前因后果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化解了一起时间跨度长、调处难度大的家庭纠纷,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越性。

专家评析

本案的家庭矛盾纠纷时间跨度长,双方积怨深,通过诉讼途径多年都未能解决问题。而人民调解员能够通过老人的赡养问题,一并将背后隐藏的家庭矛盾、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等纠纷予以化解,弥补了诉讼注重解决个案而不能统揽问题的缺点,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越性,也体现了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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