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债务离婚怎么办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军向小强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小军应予偿还。但小丽是否需要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于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院查明,欠条上仅有小军一人签名,无小丽签名;小军向小强出具欠条的时间,系小军与小丽分居期间,双方多年未联系,亦未添置大件共同财产;小丽明确表示对该借款不知情,小军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小强亦未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其二人共同生活。故对小强要求小丽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为解决社会生活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之一。该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一是“共债共签”,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的追认;二是家事日常代理,此类债务主要是夫妻共同生活中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欠条上仅有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不予追认,不属于“共债共签”;欠款金额50万元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小强未举证证明该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欠款属于小军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我们要牢记“共债共签”的原则,若您是债权人方,对于夫妻共同所借债务,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在欠条上签名;若您是离婚后“被负债”的一方,对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要积极运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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