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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信用卡欠款离婚女方需要还吗;夫妻双方男方欠信用卡不还,女方有责任还

2024-06-15 16:45 分类:离婚 阅读:
 

男方信用卡欠款离婚女方需要还吗;夫妻双方男方欠信用卡不还,女方有责任还

【案情】

【争议】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恋爱期,男女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如何定性,李某替房某某偿还信用卡是否构成民间借贷。

【裁判】

上述案件,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被告房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欠款10000元。

【释法】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会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恋爱期男女之间形成的人身关系不予保护,如同居关系;但对基于此形成的财产关系是予以保护的,如同居关系析产、婚约财产返还等。但是,恋爱期间与婚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缺乏法定的财产制度保障。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资金往来,有可能是共同消费,有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

首先,男女双方在恋爱期会有大量的资金用于共同消费,如请客吃饭、看电影、外出游玩、购买生活用品等。这种恋人间的正常消费,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属于共同消费,不属于不当得利,即使一方在平时消费时支出的较多,分手后原则上也不能再要求另一方返还。如被告房某某所主张的,恋爱期所花费旅游费等,属于共同消费。

其次,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恋爱期的男女双方往往存在相互转账的情形,这种支出一般视为赠与,一旦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恋人之间长期、连续、琐碎的额度不大的资金往来,一些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如“520”、“1314”等,法律上可以视为一般赠与。对于恋爱期赠与的钱款,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后,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要认定为民间借贷,需具备两个要件:即借贷合意和款项支付。借贷合意就是双方对于资金往来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为明示,也可以为默认。款项支付则要看转账记录等凭证,确定资金已经实际支付。考虑到恋爱期,男女双方的特殊关系,一方出具的借条或欠条可能存在未实际支付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此种情形下法院会根据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男女一方仅凭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是无法机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如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一般会被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因为,根据证据规则,恋爱期男女一方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原告所举证据需足以让人相信,借贷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如借贷事实真伪不明,待证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不成立。司法实践中,如男女双方的资金往来,有明确的借条或者转账时备注了“借款”的;或者虽无书面借条,但借款关系的产生系一方主动向另一方提起并承诺还款的;又或者双方在分手协议中,对曾经的转账约定了还款的,一般可以被认定借贷关系。恋爱期,男女一方仅凭转账记录主张权利的,很难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综上,上述案例中,被告房某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明显的借贷合意,原告李某也确实替被告房某某偿还了信用卡。一则李某是应房某某要求替其偿还信用卡,且此后房某某向李某偿还了4800元;二则在李某向房某某催讨偿还剩余欠款10000元时,房某某只以暂时没钱为由未予偿还,其并未否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李某与房某某虽属恋爱关系,但上述欠款的产生系房某某主动向李某提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房某某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承办法官提醒,恋爱期男女双方的资金往来缺乏法定的财产制度保障,男女之间的大额转账需谨慎,最好形成书面协议或留存其他证据,避免分手后产生难以理清的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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