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欠款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拆迁房产怎么分割?
婚恋期的男女面临高额的房价,大部分家庭都会选择贷款买房,以减轻经济压力,但当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房贷还未偿还完毕,房屋应当怎样分割,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呢?近期,泌阳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孟某离婚,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异议,孩子抚养权问题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于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有异议。
法院审理
原、被告婚后购买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834447元,购房时支付首付款167447元,贷款667000元,每月还款3210元,目前共计还款285690元。被告孟某主张房屋所有权,陈某没有异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孟某应当向陈某支付房屋补偿款。两位当事人对案涉房屋现价值1150000元均认同,但对补偿款数额持不同意见。
承办法官根据房屋增值率,计算出房屋增值额和共同还贷部分,由此得出补偿数额。即房屋增值率1.38(1150000元÷834447元≈1.38),房屋已偿还本金和利息增值额394252.2元(285690元×1.38=394252.2元),案涉房屋可分配价值额561699.2元(394252.2元+167 447元),被告孟某应补偿数额为280849.6元(561699.2元÷2)。被告对该赔偿数额不服,提出上诉,后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被告最终如数支付了房屋补偿款。
法官普法
泌水法庭庭长 朱光
房屋权属和分割是民生问题,直接体现老百姓切身利益,公平公正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既能化解离异夫妻因财产分割引起的矛盾,又能减少在后续婚生子女抚养和照顾期间,双方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在孩子财产利益上,对孩子也是一种保护,下面就是两种常见房产分割公式。
1.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包括本息)×房屋升值率(房屋现在价值÷房屋购买价值)÷2;
2.婚后共同支付首付款、共同还贷
房屋补偿款=首付款÷2+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包括本息)×房屋升值率(房屋现在价值÷房屋购买价值)÷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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