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在对方不知情况下的债务
央广网北京11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进行时》报道,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持续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有不少涉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交易秩序的构建。配偶一方欠钱,另一方要不要还?这是审判实践经常要面对的裁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昨天(8日)披露的一起案件显示,余女士被邱女士起诉偿还近500万的借款及年利率9%的利息,理由是,这笔巨款是余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余女士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余女士则表示,对丈夫向邱女士借款的事并不知情。
余女士如何证明自己不知情?法院会怎么判?作为债权人,又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丈夫欠债不还,债权人起诉其妻
原告邱女士到法院起诉余女士时,理直气壮,她手里不仅有余女士丈夫王先生写的借条,而且还有此前诉王先生还款胜诉的法院判决。
北京西城法院法官助理龚星介绍:“邱女士起诉称,自2018年11月30日起,王先生陆续向她借款人民币919.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仍欠她499.6万元本金。之前她起诉王先生偿还本金,并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支付利息,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是后来王先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以她就决定起诉王先生的妻子余女士还钱。而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邱女士起诉余女士的理由是什么呢?
龚星介绍:“原告邱女士认为,借款发生在被告余女士与王先生的婚姻存续期间,而且两人共同偿还了利息及部分本金,这笔借款是他们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余女士应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妻子坚称不知情 法院详细调查
法庭上,余女士坚称,她对王先生向原告邱女士的借款并不知情。对此,邱女士进一步举证进行了反驳。
法官助理张子才介绍:“邱女士现在手中的借条只有王先生一人签字,但是她主张,自己和余女士的银行账户间存在银行转账流水,以及转账备注的‘王先生还款’,说明余女士知道这笔借款的存在,等于是对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对借款的追认。”
如果不知情,余女士为什么要给邱女士的银行账户打款呢?而且还做了转账备注?
张子才说:“余女士答辩是这样的,2018年12月15日的转账,是王先生跟她说,邱女士需要用钱,要求她转账给邱女士60000元,但并没有说明与邱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笔款项并非是归还邱女士借款本息。在之前邱女士胜诉的那起诉讼中,邱女士也未将这60000元计算到王先生的还款金额中。而备注'王先生还款多少'的转账均是由王先生使用余女士的手机银行进行的还款,这个手机银行基本上是王先生一直在使用。对此她是不知情的。”
主审法官宋健介绍: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确实未履行之前判决中确认的给付金钱义务,从程序上讲,邱女士可以另行起诉配偶一方,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是否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余女士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宋健表示:“考虑到夫妻内部转移款项的可能性,法院也准许了邱女士关于调查王先生名下银行账户流水的申请,但查询结果显示,王先生名下银行账户里并没有诉争款项转到余女士名下的记录。”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宋健进一步介绍:“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余女士并未与王先生一起或一同做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对于她是否做出了追认这笔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原告邱女士也没有对此进行充分举证,证明余女士知道全部债务的数额,或者说她在事后对同意承担还款责任作出了追认。不能认定案涉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法院驳回了邱女士的全部诉求。”
邱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此前起诉王先生胜诉的判决,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宋健提示,在相关涉及夫妻共同债务争议的案件当中,应当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利益,这两大风险向极端化发展的问题。此外,也有必要坚持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和“共意共享”的两大原则。不仅能够引导债权人在出借借款,特别是大额借款时加强事前的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以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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