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知识题及答案:婚姻法习题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体现了我国《婚姻法》中的 (一)

优质回答“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体现了我国《婚姻法》中的()。
A.婚姻自由原则
B.男女平等原则
C.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D.—夫一妻原则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我国《婚姻法》对子女姓氏的规定,体现了夫妻法律地位平等的精神,有利于改变子女只能从父姓的旧传统,有利于破除以男系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残余影响。(P118)
本题知识点:我国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关于婚姻家庭法的试题…问题如下…求解释… (二)
优质回答参考答案:D.
解释: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自94年2月1日起就不承认事实婚姻,张某与陈某没登记,就没婚姻效力。
婚姻法问题求助。 (三)
优质回答1,住房是孙住宅,可以凭房产证和结婚证时间对比就知道,在看房产证登记人名字,如果没有李的名字,住房产权和李无关。李无权离婚时提出分割这房子。
2,孙有理。李婚前财产损坏,是正常的使用报废,孙不需要赔偿。
3,李有道理,会得到法律支持。规定是,婚后发生债务,如一方私自接贷,拿着钱没有用于两位家庭开销和生活所用,另一方可以拒绝承担这笔债务,当然,两位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的除外。
4,李的主张合法,因为稿酬还没有得到,不确定是否可以得到钱,可以在以后得到钱之后,另行分割分配,到那时李拒绝分割稿酬,孙可以起诉维权,
5.李的主张合法,可以不承担。因为事先李反对这项投资,是孙自己筹资经营,需要孙自行承担责任,
6.赌的债务,不属于家庭债务,李不需要承担。
7,李看病费用,需要孙分担,婚姻法有规定: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8,补偿费用属于李个人,孙没有权利分割,婚姻法有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9.孙无权分割,因为有遗嘱指定李一人继承。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10,孩子需要双方自行协议抚养权归属,一般情况,2岁以内归女方抚养,10岁,需要征求孩子意见,2--10岁,双方协议,谁能给孩子最好的生活,医疗,学习条件,就该谁抚养,现实案例中,只要女方坚持,男方没戏。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0天津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婚姻关系如何成立? (四)
优质回答在选调生考试中,《婚姻法》时有考到,而且一般考试难度都不是很大,考察重点明确,性价比很高,接下来我们就回顾一下《婚姻法》婚姻的成立以及效力的相关知识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消极条件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且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的效力有瑕疵的情况包括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两种情形。婚姻无效的情况包括(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的情况只包括因胁迫结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受胁迫一方可以在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真题再现】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答案】 C。解析: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中,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但在3年后,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选项B是因为欺骗而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选项C正确。《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甲与乙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无效。
选项D错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据此可知,若乙是被胁迫与甲结婚的,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另外,甲乙登记结婚已经3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该婚姻也不能被撤销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真题再现】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婚姻法知识题及答案:婚姻法习题,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