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题所述,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对于配偶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引发离婚诉讼或是股权争夺时,对于该股权性质的认定,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是否有权单方行使权利等问题,今天我们和大家一起聊一聊。
首先需要大家明确的是,股权本身的属性是较为特殊的,它不等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利,比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是担保物权,股权是兼具财产权属性和人身权属性的一种复合型的权利类型,股东通过出资的方式,赋予了股权以价值,则股权必然存在财产性利益,具有了财产权的属性,同时股东通过出资,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登记,以其个人名义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又具备了人身权的属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将股东的人身专属性予以让渡。故而,对于股权来讲,它的复合型特点,决定了它在面对股权行使和分割问题上,会存在一定的难度,若再涉及婚姻问题,以股权分割衍生出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等事项,则更是难上加难。
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现行的裁判尺度上,得到较为明确的操作依据。对于股权的行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虽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实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并非为夫妻共同共有,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对该股权进行处分,比如质押或者转让等,属于有权处分。除非配偶另一方可以证明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否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夫妻内部一方处置登记在其名下股权所获得的对价,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形态的转化,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通过处分股权,将股权的价值予以变现,把股权当中的财产权属性给剥离出来,所获取的收益当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依法依约可以予以财产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如果夫妻各方均在公司中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那么若双方一旦面临离婚,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应当如何处理?有的是双方自愿达成合议,就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比例,若双方无法达成合议,则还是要分别对各自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割,然后把各自比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均分后相加,所得到的就是每个人可以取得的利益。如果公司内部还牵涉到其他股东,又会引发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尤其对于人合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他股东不愿股东的配偶以股东的身份加入进来,则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买股权受让到自己手里,或是以折价补偿的方式给予配偶一方。
所以,股权本身在行使过程中,不会受到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约束,只有在将股权进行处分之后,所产生的收益,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齐霄律师
孙鸣律师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