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离婚协议可以签补充协议吗--补充的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签名,有效吗?

2024-09-05 07:15 分类:抚养 阅读:
 

离婚协议可以签补充协议吗--补充的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签名,有效吗?

协议离婚,首先需要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发生法律约束力,而这一法律约束力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可以就财产分割条款反悔并要求重新分割。那么,双方在实际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如果发现对方有恶意隐瞒行为,造成财产分配不公,是否还可以推翻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书,要求重新分割呢?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查阅了近十年以来上海地区法院的相关判决文书,共收集了100多个协议离婚后再次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案例。据笔者初步统计,此类诉讼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以一方欺诈或者胁迫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占81%;

(2)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占12%;

(3)请求法院撤销离婚登记,占7%。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协议离婚后,通过诉讼的方式推翻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主要是从撤销离婚协议或者确认无效的角度出发,最为常见的方式为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同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个别案例中,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的离婚登记行为,即,否认离婚登记行为本身。那么,具体到每个个案,诉讼请求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笔者根据已有的统计数据,粗浅地分析了近十年来上海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思路。

【法律依据】:

(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已经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关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就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内容反悔的,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九条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根据这条规定,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第二,仅适用于财产分割问题;第三,应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见,法律上对于撤销离婚协议的审查要求非常严格,欠缺其中一项条件都无法达到撤销的目的。但《民法典》出台之后,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中删除了“一年内”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将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笔者检索,搜集了上海法院100多个相关案例,但其中有且只有3个案例支持了撤销请求,也就是说,上海法院近十年来最终判决支持撤销请求的案例仅占3%,从该数据也能够看出撤销离婚协议诉讼的难度所在。法律上虽然对其行使期间和条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往往在很多案例中都因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符合法定撤销情形而被法院驳回。因此,提起撤销离婚协议诉讼前对其法律依据有充分的理解和把握,并做好证据准备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如何理解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限制?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需要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内向法院提出,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超过时效(此前受到一年除斥期间限制),是否还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呢?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查阅了上海法院相关司法判例,发现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的案件中将近有25%的案例有涉及到超过一年除斥期间的情形。

大部分法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一年内”系除斥期间,因一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间,依法驳回其撤销请求。相反,少数法院则认为,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但也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如果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撤销权系基于对方恶意隐瞒孩子非亲生等事实,若继续适用司法解释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无过错方显失公平,因此即使超过了除斥期间,也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笔者更倾向于赞同第二种观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撤销权的立法本意是通过赋予无过错方撤销权,从而防止实施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的一方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严格按照除斥期间规定,驳回无过错方撤销请求,反而会纵容过错方的恶意隐瞒行为,使无过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剥夺其撤销权,有悖于立法本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更多持第一种观点,其撤销请求一旦超出法定期限,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应当尤其注意法律对行使期间的限定,以防超出法定期限而给诉讼带来程序上被驳回的风险。

(二)如何理解“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法律在赋予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撤销权的同时,也将该权利限制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本身。也就是说,办理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或者孩子抚养权的处理问题反悔的,不能适用上述条款行使撤销权。那是不是说一旦办理完协议离婚,无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情形,均无法对离婚及孩子抚养权的处理问题反悔呢?离婚及孩子抚养权虽不能直接行使撤销权,但法律上也给予了其他救济途径,关于离婚,可以提起撤销离婚登记的行政诉讼,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提起变更抚养权的民事诉讼。

因此,离婚后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法院也仅就财产分割条款进行审查,对离婚及孩子抚养权有异议的,需要通过另案解决。

(三)如何理解“欺诈”?

情形一:基于一方隐瞒出轨事实而签订的离婚协议: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行为本身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那么签订离婚协议时,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其婚内不忠行为,使无过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甚至使无过错方在财产上做出了让步,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欺诈”,就需要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为了解上海法院关于此类问题的裁判思路,笔者收集整理了上海地区的相关案例,发现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案件中,有12%的当事人提起撤销诉讼系因对方隐瞒出轨的行为,其中20%的案例支持了原告的撤销请求,以下是笔者根据已整理的案例总结出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考虑的因素:

第一步:证明婚内一方存在严重的出轨行为;

由于此类诉讼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就是对方的婚内出轨行为,所以首先就需要证明对方婚内存在出轨行为,常见的证据有照片、录音录像、聊天记录、当事人自认、孩子的出生证等等,如果无法对此充分进行举证,其撤销请求将缺乏事实依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出轨行为都能被法院认定为撤销离婚协议的事由,出轨行为还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婚内与他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怀孕生子,或婚生子并非男方亲生等情形,而且从以往成功案例来看,这些情形需要提供亲子鉴定意见书等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只是偶尔的婚外情,只是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其过错程度尚不足以推翻已生效的离婚协议。

第二步:证明离婚时对此不知情,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

在举证证明对方婚内存在出轨行为后,下一步就是需要证明对方在离婚时有故意隐瞒行为,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根据以往案例来看,对“不知情”的举证责任通常在原告方,而这种“不知情”事实上却很难予以证明,如何证明自己当时不知道对方出轨呢?这也就是撤销离婚协议诉讼的难点之所在。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对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有充分认识,既然一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知情,法院就推定该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认为不构成欺诈。笔者查到的大部分案例正是因为未能证明不知情,而最终被法院驳回。

第三步:证明财产分割条款显失公平;

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不仅仅涉及到经济方面的因素,还会涉及到子女抚养、过错程度等情感方面的因素,因此在考虑是否显失公平时,不能仅以财产分割上是否倾斜作为标准,应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明显显失公平的判断。比如说,财产分割比例上虽存在较大的偏差,但假如这个比例是以获取孩子的抚养权为条件的,那这种情况就不能视为显失公平。此类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将一方放弃大部分财产或者给予补偿金的行为直接视为显失公平,因此在主张显失公平的同时,也应提供其他辅助证据用以证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的确明显不利于无过错方。

通过三点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要求非常严格,笔者查阅的类似案例中,也只有个别案例支持了原告的撤销请求,只有在一方存在重大的过错,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离婚时有故意隐瞒行为,且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的情形下才能撤销该离婚协议。

情形二:因“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为了逃债、避税或因其他政策方面的原因,选择办理“假离婚”,并通过这种假离婚的方式,实现离婚的“真正目的”。根据以往的案例来看,假离婚又可以分为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通谋离婚就是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并在达到假离婚目的后再行复婚的行为;欺诈离婚就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这两种情形虽然表面上看上去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实施了假离婚行为,但当事人内心起因不同,法律上的定性也会大有不同。

也就是说,一方若想推翻因“假离婚”而达成的离婚协议,可以从欺诈撤销,或者通谋的虚伪表示无效这两种角度去提起诉讼。据初步统计,在起诉要求推翻已生效的离婚协议的案例中,假离婚的案例总共占有11%的比例,其中欺诈撤销占7%,确认无效占4%,请求撤销的案例中法院支持率仅有14%,而请求确认无效的案例中法院支持率能够达到100%,关于确认无效本文第二部分会详细讲到。

如果从欺诈撤销的角度提起诉讼,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系出于一方的欺骗行为,但由于假离婚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某种共同利益而共为的虚假行为,因此另一方需要在证明离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还要证明对方有“弄假成真”的故意。大多数法院认为,离婚时双方应对其签订协议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既然为了得到某种利益而选择了离婚登记,该行为所附带的风险也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不能仅以一方离婚后不肯复婚为由主张存在欺诈。也有少数法院认为,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仍长期居住在一起,并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离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因该离婚协议本身缺乏双方真实意思,一方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的,可以重新分割该财产。

但据目前已有的司法裁判案例,85%的撤销离婚协议的假离婚案件都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而被法院驳回起诉。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经慎重考虑,所谓的“假离婚”一旦被对方利用成“假戏真做”,就很难再通过法律途径去挽回。

(四)如何理解“胁迫”?

胁迫是指一方以给他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离婚协议,因其本身属于非真实意思表示,有确凿证据可以证明存在胁迫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撤销相关离婚协议。然而,对于受胁迫的一方来讲,想拿出证据证明存在胁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笔者通过整理相关案例发现,以胁迫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案件中没有一个案件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的败诉率达到了100%,这个比例虽然看似过于绝对,但其实也并不令人意外,因为法律上对于“胁迫”的证明要求的确很高,通常很难予以证明。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胁迫往往只是口头上的陈述,胁迫事由也是五花八门,比如迫于生活压力、精神折磨、身体伤害、自杀威胁等等,而且这些事由通常都无法通过具体证据来证明。

对此,大多数法院认为,如果确实存在胁迫,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完全有条件向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寻求帮助,但当事人并未采取任何请求救济的措施,而且,离婚协议并不同于其他普通的财产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协议中一般会涉及到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四个方面内容,且几方面内容作为离婚协议的主要构成要素,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每个方面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也就是说,一方起诉称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另一方胁迫而签署的,那么作为该条款基础的离婚本身的真实性也会受到效力影响,因此财产方面的倾斜并不能作为认定胁迫的事实依据。

结合以往司法判例来看,因胁迫而签署的离婚协议,法律上虽然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撤销途径,但由于胁迫的证明难度太高,仅以胁迫为由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基本上都会被法院驳回。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受到胁迫可以作为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之一,但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而且胁迫事实需要有较为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也需要通过其他辅助证据加强证明力,否则撤销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信关于离婚协议可以签补充协议吗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酷斯法的其他栏目。

怀孕八个月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怀孕八个月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宝宝才三岁怎么办、离婚宝宝不到两岁抚养权归谁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