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证书内容,婚姻保证书法律版范本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
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内保证书对夫妻双方均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是不是写了保证书就有法律效力?如何写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因此保证书中保证离婚的,属于无效保证,不能起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
三、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
“自愿放弃抚养权”的承诺/保证是否合法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黄劲夫律师认为,该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同于仅限于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即属于法定权利又是法定义务,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黄劲夫律师认为对子女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同样也不能放弃,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保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单方对财产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因此在保证书中明确承诺的对财产的放弃处分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仅仅约定“净身出户”的条款而没有明确表明放弃那些财产的,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约定不明,不能够由此得到出具保证书的人是真正的“净身出户”。
由此可知,一方出具的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且明确具体,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
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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