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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孩子离婚后的抚养

2024-06-28 07:30 分类:抚养 阅读: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是夫妻之间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双方都想把孩子留在身边,生怕孩子判给了对方,自己和孩子见面少了,感情会慢慢疏远。其实,在我国法律中,还有“轮流抚养”孩子这一规定,下文我们将展开分析。

关于轮流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六条有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而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四十八条沿用了上述意见,但进行了调整:“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将“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调整为“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将“可予准许”调整为“应予准许”,这两处调整的含义在于着重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最大程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轮流抚养”的条件。

「 案例一」

雍某和陈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陈小某,后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15年12月起分居。2017年雍某起诉请求判决离婚,陈小某随母亲雍某共同生活。陈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陈小某随其共同生活,双方对陈小某的抚养归属争议极大。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陈小某随陈某共同生活。一审判决后,雍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雍某。

二审法院受理雍某上诉后,本着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审判原则,合议庭分析了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双方分居期间陈小某生活状况等,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可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最后雍某和陈某在法院主持下,签署了按半年周期轮流抚养孩子的调解协议。

「案例二」

李某、孙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2013年12月生育一子小宇。由于结婚之前二人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夫妻婚后二人的性格差异日渐体现,矛盾频发,李某于2020年1月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作出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李某半年后再次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小宇由被告抚养。

经平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孙某自愿离婚,对于儿子小宇的抚养问题,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小宇,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

「 轮流抚养的条件分析」

从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出,轮流抚养子女的条件之一是“由夫妻双方协议确定”。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仅允许双方协议约定,这是因为子女抚养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比如子女的不同性别、年龄、对父或母的需求不一致,还有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时间条件等均有差异,需要夫妻双方协调、配合。

第二是子女的年龄范围。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子女年满两周岁的,父母双方可协议进行轮流抚养,但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由其本人进行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轮流抚养的前提是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孩子的父母,不能仅凭自己的意愿行事,应切身处地地为孩子着想,让孩子尽可能多地享有父母完整的爱。但假如父母一方有暴力倾向、赌博、吸毒等恶习,又或父母双方不在同一市区内居住,影响孩子入学等不利于子女健康、稳定生活的,我们不建议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

总的来说,轮流抚养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精神创伤,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同时也可避免父母因探视子女引起纠纷。父母应根据自身情况,多加理解与关爱,妥善处理好二人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三个孩子离婚后的抚养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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