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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就一定离婚吗?、签了离婚协议但没离婚期间

2024-06-06 06:45 分类:抚养 阅读:
 

夫妻在婚内签订了财产协议,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约定归女方单独所有,但由于其他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时这个房屋该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

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唐某乙。原告唐某是唐某甲与前妻婚生女,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

2010年10月2日,唐某甲与被告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为了不给孩子带来心灵伤害,双方决定分居并签订《分居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将房产A和房产B归李某某所有。房产C和房产D归唐某甲所有。儿子唐某乙抚养权归李某某,唐某甲支付生活费5000元。

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且唐某甲父母均早已去世。

现唐某起诉要求继承其父遗产,后经法院鉴定,《分居协议书》上唐某甲签名为其本人所签。

争议焦点:

房产A的性质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唐某可继承)?还是属于李某某的个人财产(唐某不能继承)?

法院判决:

本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

一审根据《物权法》判决房产A为夫妻共同财产,唐某有权利继承属于他的部分;

二审认为《分居协议书》系夫妻作出的内部约定,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唐某作为唐某甲的子女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第三人。判决房产A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唐某不能继承。

律师观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法律的适用问题。到底该优先适用《婚姻法》

(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中夫妻财产约定,还是优先适用《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之规定的问题。

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不过我认为本案优先适用《婚姻法》

(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相关规定更为适宜。

从法律调整的关系上讲,《婚姻法》

(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调整的物是基于夫妻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家庭成员间的财产的流转等。 而《物权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对物的占有使用交易处分等权利,主要调整的是民事主体和物之间的关系。

从本案中的案情来看,夫妻分居、分家但不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婚生子健康成长,因此才有《分居协议书》。而协议中是基于夫妻婚姻关系处分的财产,并不能将财产的处分直接与经济价值挂钩。

《物权法》虽然对物权登记公示生效进行了规定,但《婚姻法》

(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也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度。一个强调物权法定,个体为本;一个以家庭为共同体,意思自治。如果基于夫妻关系带来的财产问题,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物权虽法定,但也应保持谦抑性,不宜直接适用。

因此,《婚姻法》

(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应优先于《物权法》,房产不变更登记,不影响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问题。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现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酷斯法希望签了离婚协议就一定离婚吗?、签了离婚协议但没离婚期间,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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