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争取1岁孩子抚养权;起诉离婚争取1岁孩子抚养权的条件
一、案由
1、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处理。对财产分割问题确实不宜一并处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变更抚养权纠纷
二、孩子年龄
(1)孩子不满两周岁: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女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
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3)孩子已满八周岁:尊重孩子意愿
三、抚养费
抚养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给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变更抚养费条件: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四、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4)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6)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7)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8)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9)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10)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
五、探望权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分享】
原告潘某诉被告冯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维亮于2024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惠慧在线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镛、黄纤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冯某3变更由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女儿冯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婚生儿子冯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对儿子冯某3未尽责,对儿子缺乏关爱,儿子在家中时交由其母亲看管,只管吃住。儿子患有眼疾,被告不带儿子去看病,也不为儿子配备合适的眼镜,事后也拒绝支付医疗费。被告不支付儿子的班费和辅导班费用,被告还与他人交往同居。儿子冯某3平时多与原告生活,其也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告至今单身未婚,收入稳定,愿意为子女付出所有,故请求法院将婚生儿子冯某3变更为原告抚养。
被告冯某1答辩称:被告不同意将儿子冯某3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在征询儿子和女儿意愿的情况下,儿子冯某3自愿选择跟随被告生活,法院才依法判决儿子冯某3由被告抚养。离婚至今仅一年多的时间,频繁变更抚养权对儿子成长不利。在被告与儿子共同生活期间,儿子未向被告提出与原告共同生活的要求。
2.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一直尽抚养义务,承担作为父亲的抚养责任,为儿子购买药品、奶粉、服装,支付补习班、兴趣班费用等,尽力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相反,原告在探视儿子期间因照顾不周导致儿子受伤,非但没有及时让儿子接受治疗,反而要求被告将儿子接走送去医院治疗,由此可知原告没有尽责,不适宜抚养儿子。3.原告作为儿子的母亲,虽然不直接抚养儿子,但其自愿为孩子承担一定的费用属于正常情况,原告不能因此否认被告的付出,也不能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某2,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冯某3。原告潘某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4民初175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冯某1离婚;二、原告潘某与被告冯某1的婚生女儿冯某2的抚养权归原告潘某,抚养费由原告潘某承担;被告冯某1享有对女儿冯某2的探望权,每周一次,每次一天,原告潘某有协助义务;三、原告潘某与被告冯某1的婚生儿子冯某3的抚养权归被告冯某1,抚养费由被告冯某1承担;原告潘某享有对儿子冯某3的探望权,每周一次,每次一天,被告冯某1有协助义务;
四、车牌号码为粤R×××**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归被告冯某1所有;五、车牌号码为粤A×××**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归原告潘某所有;六、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XXXXX号X栋XXXX房的房屋(登记字号:21登记XXXXXXXX)归被告冯某1所有,被告冯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潘某支付前述房屋补偿款115万元;七、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XXXXX号X-XX栋地下室-XXXXX的车位(登记字号:21登记XXXXXXXX)归被告冯某1所有;八、原告潘某持有的广州XXXX首饰有限公司的股权归原告潘某所有;九、驳回原告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十、驳回被告冯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22年3月27日生效。
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儿子冯某3跟随被告冯某1及家人生活,原告潘某探视儿子亦无障碍。原告潘某诉请变更抚养权的核心理由为:1.被告没有亲自教育儿子,儿子成绩有所下滑,被告很快将另组家庭,儿子有需要也不找被告,而是找原告,儿子的身体出现问题被告也不清楚;2.儿子已年满八周岁,自愿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冯某1认为,自双方离婚后,其将所有心思放在儿子身上,其借钱补偿原告就是为了保住家里的房子,给儿子一个稳定的住所。原告此前就补偿款的问题已经到法院起诉过一次,此次变更抚养权也是借儿子的名义不让其婚后好过。被告和父母一起生活,而原告一人生活,儿子在原告那里原告也养不好。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原告潘某陈述被告冯某1有赌博的情形,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冯某1否认有赌博行为。
双方的儿子冯某3在2023年8月1日写下一张纸条,纸条内容为:亲爱的法官,我想和妈妈一起生活,因为平时都是妈妈管我照顾我,爸爸答应我可以随时去妈妈那里我才答应跟他,但是他却返悔了不要我经常过去。很久之前我受伤了,我需要去医院,可他不愿意,后来我妈妈打电话来他才生气的带我去。
双方的儿子冯某3在2024年1月22日写下另一张纸条,纸条内容为:法官、爸妈:之前是因为某些原因误解爸爸,希望爸妈不再折腾,我不懂抚养权跟谁的意义,而是希望你们能更多地去爱我和姐姐,我也爱你们。
2024年1月25日,本院就抚养权的问题对原、被告的儿子冯某3进行了单独询问,冯某3陈述:“爸爸平时外出工作,平时和奶奶一起生活,在妈妈那里就是妈妈亲自照顾我比较多。
我父母感情很差,周一还听我妈妈说我爸爸赌博什么的,我只知道我爸爸买双色球。”针对冯某3写下的两张纸条,其解释称:“1月22日的纸条是对8月1日纸条的补充说明,我希望他们不要再折腾,我不懂抚养权跟谁的意义。”经法院人员解释抚养权的意义后,冯某3表示“他们离婚,不希望他们互相整对方,反复打官司,吵来吵去。他们之间就是这样搞来搞去,我妈起诉我爸,把我爸的银行卡都冻结了。”在解释完父母争夺其抚养权,需要其本人表达意愿的时候,冯某3表示“我现在更想跟我妈妈一起生活,跟妈妈在一起会比较开心,之前父母离婚的时候,我是想跟姐姐一起生活的,但是当时姐姐跟了妈妈,我就选了爸爸。”“
在2024年1月22日我写了一张纸条,是对我2023年8月1日的纸条的澄清,并不表示我想和爸爸一起生活。我在8月1日写的那个纸条有点过分了。”
原告潘某自称经营珠宝店,月收入30000元,时间自由。被告冯某1自称其目前没有工作,家中有房子出租,家庭一年收租20多万元。
关于儿子冯某3每月的生活开销,原告潘某认为儿子每月开销包括补课、营养费在内为3000元。被告冯某1认为儿子就读公办学校,每月的开销大约2000元每月,其作为孩子的父亲,为孩子花钱理所当然,并未去计算孩子每一项究竟花了多少钱。儿子冯某3陈述,学校餐费等开销均是父亲冯某1支付,对于自己每月的开销并不清楚。
原告潘某主张被告每月应支付儿子冯某3抚养费3000元,被告冯某1认为其标准过高,自身无力支付,并提交了多张信用卡账单欠款余额截图,证明其经济状况不佳,对外债务尚未还清。被告冯某1称在与原告潘某离婚前,其一次性偿还了房屋剩余50多万的按揭贷款,贷款清偿完毕后,原告潘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其补偿原告潘某115万元,其对外借款向原告潘某全额支付了补偿款,该信用卡债务是当初与原告潘某离婚时所欠,双方离婚后房屋出租收取的租金部分用于支付一家人生活开销,部分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目前所提交的信用卡债务已经比双方刚离婚时余额少了不少,现在没有能力按照30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儿子冯某3的抚养费。
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冯某3是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原、被告均有抚养和教育冯某3健康成长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离婚后,虽经法院判决婚生儿子冯某3由被告冯某1携带抚养,但冯某3现年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发展已具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其跟随父亲和母亲均生活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现其已作出了随母亲潘某生活的意愿选择,作为冯某3父母的原、被告,均应理解和尊重冯某3的选择,继续倾心尽力共同关心教育抚养其健康成长。原告潘某作为母亲,具有抚养子女的意愿,亦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且不存在不适宜携带抚养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潘某主张变更冯某3归其抚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原告潘某作为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被告冯某1支付抚养费。原告潘某主张被告冯某1按照30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儿子冯某3抚养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冯某1的工作收入,综合考虑被告冯某1当庭自述的现在无工作,家中有楼房收租,冯某1履行关联案相应债务的情况以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并考虑到儿子冯某3上学的学习生活实际需要,认为原告潘某主张被告冯某1按照3000元每月支付儿子冯某3的抚养费标准过高,本院综合确定冯某3的抚养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算,从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直至冯某3年满十八周岁止。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原告潘某与被告冯某1二人的关系已经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成人矛盾波及子女是各方均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应站在更高的格局思考孩子的未来,凝聚更多共识,妥善处理个人恩怨,共同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潘某与被告冯某1的婚生儿子冯某3变更由原告潘某抚养;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被告冯某1于每月25日之前向原告潘某支付婚生儿子冯某3的抚养费1000元,直至冯某3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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