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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依据
二、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三)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四)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六)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八)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四、离婚登记具体程序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民发〔2020〕116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②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离婚登记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
现役军人:提供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三)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五、深圳市各区婚姻登记机关一览表
福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30号香蜜公园西门;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五下午2:00—5:30,政府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假期当日照常上班一天(政府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网址:https://www.gdhy.gov.cn/;服务电话:0755-82928049。
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五下午2:00—5:40,政府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假期当日照常上班一天(政府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网址:https://www.gdhy.gov.cn/;服务电话:0755-25608873。
南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常兴路163号;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五下午2:00—5:30,政府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假期当日照常上班一天(政府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网址:https://www.gdhy.gov.cn/;服务电话:0755-26661013。
盐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座二楼;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五下午2:00—5:30,政府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假期当日照常上班一天(政府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网址:https://www.gdhy.gov.cn/;服务电话:0755-22320204。
宝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4区龙井二路99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一楼;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五下午2:00—5:30,政府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假期当日照常上班一天(政府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网址:https://www.gdhy.gov.cn/;服务电话:0755-27751404。
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清林中路77号海关大厦西座三楼南側;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五下午2:00—5:30,政府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假期当日照常上班一天(政府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网址:https://www.gdhy.gov.cn/;服务电话:0755-28948173。
坪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8号荣德大厦一楼(区府第三办公楼);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五下午2:00—5:00,政府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假期当日照常上班一天(政府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网址:https://www.gdhy.gov.cn/;服务电话:0755-84622166。
龙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公园路4号民法公园(原观澜人民公园);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五下午2:00—5:30,政府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假期当日照常上班一天(政府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网址:https://www.gdhy.gov.cn/;服务电话:19926415025、0755-23336411-1。
光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新城公园内;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五下午2:00—5:30,政府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假期当日照常上班一天(政府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网址:https://www.gdhy.gov.cn/;服务电话:0755-88211351。
大鹏新区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金岭路一号管委会五号楼一楼;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五下午2:00—5:30,政府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假期当日照常上班一天(政府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网址:https://www.gdhy.gov.cn/;服务电话:0755-28333039。
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大道大百汇科技园A3栋一楼东侧;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网址:https://www.gdhy.gov.cn/;服务电话:0755-22100722。
**********预约须知
1、网上预约须提前1天预约,可预约15天内的号源,每天放号时间为8:30。
2、请按照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报到。不能按约办理的,应当提前1天(含1天)取消预约。在30天内出现2次预约成功后未到现场办理的,也未提前取消预约的,视为爽约。爽约的,须从爽约之日起15天后才能再预约。
3、办理登记时,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须知查看、结婚登记业务办理须知查看、 离婚登记业务办理须知查看、 补领婚姻登记证业务办理须知查看、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业务办理须知查看)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相关业务:①一方或双方预约人与实际到场办证人不一致的;②预约办理的业务类别与实际办理的业务类别不一致的;③其他预约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的。
5、所在地已实施“全城通办”业务的,以所在地“全城通办”政策为准。
六、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
现役军人:提供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五)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单遗失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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