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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的管辖权

2024-12-30 21:45 分类:抚养 阅读:
 

一般情况下,民事判决书一经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经法定程序,是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的,这是维护判决稳定性的表现,也保障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什么是司法权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实现其自身功能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及各社会主体对其产生的畏惧、崇尚和信赖。这不仅包括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对法院和法官个人的敬畏,还包括对判决的坚决执行等。但法律并非是僵硬和冰冷的,它有人情味的,能够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遇到特殊情况,法律也是流动的、灵活的、变通的,这也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比如说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两类案件(一是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二是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中,就可以看出法律在解决问题时都是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有稳定性,也有灵活性。同时,这也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离婚案件中,大部分都会涉及争夺抚养权问题,通常一方对另一方抚养子女会产生不信任,担心对方不能抚养好子女,因此,未争取到抚养权的一方在判决离婚后一段时间,还会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今天,笔者就想与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期望达到共同交流学习的目的。

01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父母离婚后,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很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为涉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问题,也关乎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抚养权时都是非常谨慎的,要经过反复斟酌和考量,遵循“最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父母双方和子女实际情况,充分了解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需要,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和判断,依法作出判决,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争取最优越的条件和环境。在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时,起诉变更抚养关系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因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通过诉讼变更抚养关系。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我国法律,对于涉及子女权益问题,都是以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为根本。第一种情形,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如突然患严重疾病或意外造成身体伤残,无力抚养子女,更不能保障给子女提供好的生活。当然,并非所有患病的一方都不能抚养子女,如果生病或身份残疾也不妨碍抚养,更不降低抚养能力,就不能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第二种情形,不尽抚养义务就是有能力抚养却不抚养,如对子女不关心,不照顾,甚至有遗弃行为,就是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更会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在共同生活中,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行为,有不同的标准和界定,笔者认为,通常吸毒、赌博、嫖娼、打架斗殴、酗酒等行为都会对孩子健康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第三种情形,是与不同年龄阶段孩子的抚养权认定的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八周上的未成年子女是有选择权的,如果孩子愿意随另一方生活,法律也会尊重,但前提是另一方要有抚养能力,这时可以提交孩子出具的书面意见,或者给孩子录制一段视频,让孩子表达出愿意随父或母生活即可。同时,对方在对变更抚养关系有异议时,还可以通过法院对孩子进行庭外调查,但笔者认为传唤孩子到庭进行询问不是好的做法。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到自己名下时,也需提交不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据,但孩子愿意变更,即使一方不接受,法院查明其具有抚养能力,也是可以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的。第四种情形,是概括和宽泛的理解,法律不可能罗列出所有特殊情况,不同案件会有不同的情况,法官也会综合考虑,作出对子女最有利的判决,比如一方长期在国外,将孩子交给亲友抚养,或者一方将在监狱服刑多年,无法抚养子女,在一方无抚养能力时,另一方就可以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02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主体及管辖

抚养权变更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变更。二是诉讼变更。双方在协商变更抚养关系时,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双方协商一致时,是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这时,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变更抚养关系的协议,双方按照该协议履行即可。但如一方不按协议履行,比如不按时给付抚养费等,另一方是不能依照该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因此,笔者建议想要变更抚养关系就要在法律上履行变更手续,这就需要通过诉讼,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来解决变更抚养关系问题。同时,双方对变更抚养关系协商不成时,也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诉讼主体是子女的父母,谁想变更就由谁来起诉,可以起诉主张变更子女由自己抚养,也可起诉主张变更子女由对方抚养,同时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给付抚养费可以主张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季度、半年、一年支付。该案为一审民事案件,还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

03变更抚养关系的利弊

当事人具备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从为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孩子愿意变更抚养关系,当然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法律也会支持。这是充分尊重孩子意见的表现,也是一种诉讼权利的体现。但笔者认为,没有法定变更事由,当事人绝不能为互相置气、继续伤害对方而滥用诉权。因为,频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必然会多次改变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让孩子长期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中,是会影响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对孩子无益。因此,作为父母不能太自私,不要只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对于孩子能不能适应新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也是需要慎重评估和考虑的。如果离婚后,孩子已经适应了单独随一方生活,再经过一审、二审,双方因为变更抚养关系问题长期僵持不下,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如何能让孩子满意,让孩子拥有更好生活的,才是父母和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需要真正思考的问题,我相信,这也是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初衷。

04基本案情

(相关案例:(2022)豫1623民初6040号)

经查明:周女士、王先生于2006年3月结婚,婚后育有长子小明,长女小丽。2018年,周女士、王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小明由周女士抚养,小丽由王先生抚养。小明和小丽相差5年的抚养费,周女士于每月28日前支付318元。离婚之后小丽开始随王先生生活,近两年来大多数时间和周女士一起生活,现小丽希望随原告一起生活。

05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双方离婚时,虽然婚生女判决随父亲共同生活,但通过对婚生女的调查了解,婚生女最近两年来大多数时间跟随母亲生活,且婚生女亦表示希望随原告共同生活,现母亲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请求婚生女变更为母亲抚养,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今后婚生女抚养费的问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36820元(17533元/年×7年×3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婚生女变更为由母亲抚养;二、父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母亲子女抚养费36820元。

06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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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管辖权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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