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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犯数罪但只认一罪~甲犯两罪,分别判处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

2024-09-27 21:45 分类:合同审查 阅读:
 

近日,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高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况某甲和况某乙各判处罚金人民2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2800元。

图文无关

经审理查明:况某甲和况某乙两人年近60岁,且是亲兄弟,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从2017年春节后至2018年4月期间,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两人骑着摩托车带着网、竹竿、鸟笼等工具在高安蓝坊、杨圩等地先后七次非法网捕“三有保护”动物丝光椋鸟560只,然后以每只5元钱出售,非法获利2800元。

普法时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我国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经研究,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于2000年5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

简单来说,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文中提到的丝光琼鸟就其中之一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禁止任何人非法狩猎和破坏

在此告诫广大市民珍爱野生动物

遵守敬畏法律

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生存环境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甲犯数罪但只认一罪,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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