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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
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驶往受疫情影响的港口?船舶承租人在延误期内是否可以停付租金?疫情引起的财产损失是否可以请求保险赔偿?日前,宁波海事法院发布30条疫情背景下海事法律风险提示,着力推动海洋经济复苏和发展。
据悉,“30条”首先聚焦海上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船舶租赁、保险合同、船员劳务工资等纠纷,涵盖内容广,并针对性地进行了详细解读,分析了各方的权益交汇点、争议产生点,为各主体依法经营和稳控风险指明方向。如针对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驶往受疫情影响的港口,“30条”中明确,因政府疫情管控而封港或者禁止约定船舶进出港,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拒绝前往受疫情影响的装货港并解除合同;货物已经装船运输的,承运人应与托运人协商变更卸货港或将货物卸至与卸货港临近的安全港口。
特别要说的是,“30条”中明确,要依法保护胜诉权利人享有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财产强制措施、异地执行等权利,严惩以疫情为由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被执行人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或者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医疗机构或生产、经营、运输、仓储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或个人,可以依申请临时解除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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