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口诀—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类型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既非有效的法律行为,也非无效的法律行为,可能转化为无效的法律行为,也可能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因狭义的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也未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一)、合同效力的转化。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合同成立时自始无效:
(1)、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
(2)、法定代理人自收到相对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作表示的,单纯的沉默视为拒绝追认;
(3)在除斥期间内,善意的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已经成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生效时,效力待定的合同溯及自法律行为成立时自始有效。
(二)、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形式、对象、生效规则、法律效果。
1、追认的意思表示形式。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可采用明示(语言、文字方式表达意思)、推定(没有明确表达意思,但能通过法定代理人实施的特定行为推测认定其表示出的意思)或单纯沉默(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约定单纯沉默视为追认)的形式。
2、追认的对象。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也可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作出。
3、追认的生效规则。追认的意思表示作出后,自到达受领人或受领人了解时生效。
4、追认生效时的法律效果。效力待定的合同溯及自合同成立时自始有效。
(三)、为鼓励交易,促进物尽其用,无论善意或恶意的相对人均享有催告权。
1、催告的第一种效力:催告前,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了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或了解时生效,若相对人对此知情,该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终局确定生效;若相对人对此不知情,并对法定代理人催告,此前生效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因催告失去效力,合同重回效力待定状态,此后,法定代理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或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2、催告的第二种效力:相对人对法定代理人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四)、相对人的撤销权,仅有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所谓善意的相对人,指在合同成立时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撤销权的行使方式:相对人既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也可以诉讼外的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受领人时,产生撤销的效果;
2、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善意相对人应当在效力待定合同成立后,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法定代理人追认时,撤销权消灭。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的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三、因狭义的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转化。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狭义的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
(1)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
(2)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表示的,单纯的沉默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的,追认生效时,效力待定的合同溯及自法律行为成立时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被代理人追认的形式、对象、生效规则、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追认的形式,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可采用明示(语言、文字的形式表达意思)、推定(没有明确表达意思,但通过被代理人实施的特定行为推测认定其表示出的意思)、单纯默示(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约定单纯沉默视为追认);
2、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象,被代理人的追认既可向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向相对人作出;
3、被代理人追认的生效规则,被代理人的追认作出后,自到达受领人或受领人了解时生效;
4、被代理人的追认生效时产生法律效果,效力待定的合同溯及自法律行为成立时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
(三)、相对人(无论善意恶意)的催告权。
1、催告权的第一种效力,催告前,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追认自到达无权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人了解时生效,若相对人对此知情的,该追认的意思表示终局确定生效。若相对人对此不知情并催告被代理人,此前生效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因相对人的催告失去效力,此后,被代理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自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2、催告的第二种效力,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四)、相对人的催告权,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善意相对人指订立合同时,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1、相对人的撤销权既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也可以诉讼外通知的方式行使,起诉状副本或诉讼外通知到达受领人时产生撤销的效果。
2、相对人的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相对人应当在效力待定合同成立后,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该期间经过,撤销权消灭。
(五)相对人享有救济权,因狭义的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未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相对人可以采用救济手段维护权利,因相对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有所不同:
1、若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为善意,相对人有权选择对无权代理人主张下列两项权利:
(1)、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
(2)、也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对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实际履行后相对人所获得利益。
(六)、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的区别:
1、两者适应的除斥期间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适用长度为5年的最长除斥期间与1年、90日的短期除斥期间;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适用的短期除斥期间长度为“效力待定合同成立后,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追认生效前”。
2、两者行使的方式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只能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既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也可以诉讼外的通知方式行使。
四、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1、欠缺的权能不同。无权处分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物,行为人欠缺处分权能;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能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行为人欠缺将其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的权能。
2、名义不同。无权处分为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为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3、法律效果不同。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4、对善意相对人的交易安全适应制度不同。无权处分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由善意取得制度保护;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由表见代理制度保护。
(二)因无权处分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
1、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不生效、无效、效力待定。若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恶意串通等)该合同有效。
2、因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的,让与人在获得处分权前(在权利人追认,让与人接受赠与、购买、继承等原因所取得处分权前),受让人不得请求让与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理由:让与人在法律上履行不能,排除受让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
3、因无权处分的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的,让与人无法对受让人履行转移、设立财产权的合同义务时,受让人可以让与人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责任。
4、因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规则不能适用于所实施“单方法律行为”(如:若因设立遗嘱处分他人财物的,遗嘱无效;若因无权处分抛弃他人财产的,抛弃行为无效)。
(三)、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的效果。
1、因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的,让与人未取得处分权,不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或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
2、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的,让与人未取得处分权,若受让人在订立合同时为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该物权。
(四)透过例子进一步理解“因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相对人恶意)。
1、甲将手机交乙保管,乙将手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于丙。
(1)、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若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2)、丙为恶意的受让人,若让与人未取得处分权或所有权人未追认的,恶意的受让人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这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的途径原始取得手机所有权。
(3)、若买卖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所有权人追认或让与人取得处分权,受让人可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成立要件有三:
A、买卖合同有效;
B、让与人有处分权;
C、已完成公示(动产已经交付))
的途径继受取得手机所有权。
(4)、若买卖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所有权人未追认,让与人也未取得处分权,受让人确定不能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途径继受取得手机所有权,出让人构成根本违约,受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受让人可通知出让人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双方均有过错的,让与人可以主张减少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透过例子进一步理解“因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相对人善意)。
1、夫妻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1)、该房屋属于甲乙共同共有,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房屋,该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若该合同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该买卖合同有效。
(2)、若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可通过善意取得这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途径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3)、若受让人以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房屋的,受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不能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途径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4)、若该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所有权人追认或让与人取得处分的,受让人可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途径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5)、若该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所有权人未追认,让与人未取得处分权,同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不能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途径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五、擅自出租他人之物,擅自出租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因擅自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擅自出租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若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该租赁合同有效。
(二)因擅自转租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擅自转租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若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转租合同有效。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效力待定合同口诀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