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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合同

2024-12-29 00:25 分类:合同审查 阅读:
 

【提要】简述预约合同的区别、防范风险的措施。

【作者】项剑波

一、法律条文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概述

1、预约合同指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协议。

2、从磋商性文件到预约合同,再到正式合同,效力递增,意思表示逐步明确,条款内容逐歨完善。

3、目前,法律文件没有明确的区分规则,在实践中区分相当困难,需要结合文件名称、内容、履行情况、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因此,审判的自由裁量权更大。

三、预约合同VS磋商性文件

1、磋商性文件,通常是对合作的一些基本理念、原则达成共识,或就沟通合作机制,或阶段性沟通成果达成共识。还没有到有意向订立合同的地步,类似于通常说的“八字还有一撇”。

2、构成预约合同,须具备当事人、标的、未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三个必备要素。

磋商性文件的标的、数量、交易条件不明确。

3、预约合同承诺在未来订立合同,是有约束力的文件,意向性文件的内容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条款。

4、预约合同有明确的在未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向性文件的意思表示模糊,或表达不清。

5、磋商性文件,通常表现为谅解备忘录、框架性协议、会议纪要等。

四、预约合同VS正式合同

1、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预约合同,即使合同的内容包含了合同的八项要素,该合同也是预约合同。比如说合同约定:“本合同为预约合同”、“另行签订正式合同后终止”、“预定”等字样。

2、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无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如果合同具备上述三项条款,没有相反证据的,应当认定为正式合同。相反证据比如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预约合同,或条款具有预约的意思。

3、预约合同通常不包含违约责任条款。

五、违反预约的责任

1、审判实践中,有的赔偿履行利益,有的赔偿信赖利益,需要根据协商的程度、预约的条款、履行的情况综合判断。

2、赔偿履行利益通常适用于预约合同具备了正式合同的条款、可预期实现的情形。这时如违反预约合同,则可以要求赔偿如果合同成立可预期获得的利益。

3、赔偿信赖利益通常适用于对一些条款达成了共识,但主要条款还没有协商完成的情形。这时如违反,则可以要求赔偿为签订预约合同发生的一些费用。

六、运用

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预约合同明确的界定,需要综合分析,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为避免歧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意图,防止自由裁量权。

如果主要条款协商完毕,还需要考虑的,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待正式合同签订后失效”、“本合同为预约合同”、“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初步意向”,或者表述待达到了什么条件下再正式签订合同等,避免适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而裁定为正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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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范本

出口合同的履行——CIF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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