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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上市 外商投资企业上市流程

2024-10-16 23:50 分类:公司法 阅读:
 

企业上市前法人代持小投资者股权这样合法吗? (一)

企业上市前法人代持小投资者股权这样合法吗?

优质回答不合法。“股权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结合从业经验及项目实际情况,我们对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案作出如下总结。\x0d\x0a\x0d\x0a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x0d\x0a\x0d\x0a关于股权代持的原因,大体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x0d\x0a(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x0d\x0a(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x0d\x0a(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x0d\x0a(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x0d\x0a\x0d\x0a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x0d\x0a\x0d\x0a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x0d\x0a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x0d\x0a《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x0d\x0a\x0d\x0a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x0d\x0a(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或者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x0d\x0a(2)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议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x0d\x0a(3)税收风险。在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书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投资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认可,并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个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税。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现象仍存在双得征税的风险。\x0d\x0a(4)面临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x0d\x0a\x0d\x0a三、新三板对股权代持的态度\x0d\x0a\x0d\x0a在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一直绝对的禁区。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股民的切身利益。\x0d\x0a《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而,“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同时,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而监管部门为确保满足“股权清晰”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清理,但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清理”是必须的。\x0d\x0a\x0d\x0a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挂牌实质性障碍\x0d\x0a目前新三板挂牌规则要求拟挂牌公司对股权代持进行彻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那么是否只要企业存在股权代持就不允许新三板挂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股权代持目前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如果存在股权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挂牌的最终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实现企业上市和防止股权纠纷的重要手段。企业不论登陆哪个层次的资本市场,都应首先强调信息披露,即:只要企业将问题说清楚讲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强调信息披露,是因为即使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只要企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问题解决掉,之后就不再构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x0d\x0a信息披露最主要关注以下几点: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甚至是实际控制人变更;④股份代持没有及时解除的原因和障碍(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时机不够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案,以后如果存在问题,后续有什么解决措施。\x0d\x0a另需券商与律师就以下问题发表意见: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x0d\x0a\x0d\x0a总之,通过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同时给出解除代持的具体方案,股权代持问题就是可以解决的。如果企业充分披露了股权代持的相关情况并且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后果,同时市场投资者等参与者能够认知并判断这种风险,那么对于负责审批口径的监管机构来说,就不会一刀切地禁止这样的情形。当然,如果企业愿意主动披露并接受监管的话,监管机构也应该适当放权给市场进行博弈和取舍,让资本市场更加透明、开放。对于这个方面,腾讯众创空间做的还可以。

我是2个股东的的小公司注册资金才5万,因为去年没有给工商局送礼,今天年检的时候非要我们做个审计报告。 (二)

优质回答按法规,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因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有专项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号】工商企字(2007)3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修订实施一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精心组织,认真贯彻,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将年检工作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紧密结合,强化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提高了监督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一些地方通过推行网上年检,优化年检服务方式和手段,方便了企业,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年检工作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和倾向,主要是:有的地方对年检意义认识不足;少数地方执行年检规定不严格,甚至存在放宽年检条件、减少提交材料要求的现象;少数地方利用年检搭车收费。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年检工作,提高监管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是法律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企业遵守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发挥职能作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施行以来,以其范围广、内容全、程序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重要意义,把企业年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真正抓紧抓好,不断提高企业年检工作水平。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年度检验,加大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要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加强对有违法违规记录企业的审查和监管。对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娱乐场所、电力供应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的企业,要严格审查其前置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审计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年检时要求企业提交审计报告,提高了企业提交年检材料的可靠性,体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与专项监督的有机结合,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和增强监管的针对性,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外,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也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其他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交。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四、积极推行网上年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外资企业网上年检要在去年部分被授权局推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并统一使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系统。各外资登记管理被授权局要做好本局系统与总局网上年检系统的衔接,按照总局《外资年检数据交换方案》,统一辖区内数据传输要求、程序和规范,按时报送每年应参检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落实年检数据的定时自动上报功能,切实保证数据及时、准确上传下载。内资企业已推行网上年检的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尚未推行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对仍以传统方式申报年检的企业,要一如既往做好服务,并将有关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系统。

五、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年检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一项监督工作,更是为企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年检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直接反映我们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思想,在年检工作中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做好服务工作,将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切实贯彻到具体的年检工作中。对企业年检申报人员要热情接待,千方百计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一些地方实行的“预约年检”等做法,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完善,并加以推广。

六、充分利用年检成果,多方面发挥企业年检效用。要将年检结果输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系统,充实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数据,提升数据质量,增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准确性。年检机关要将年检结果通报给企业所在地工商所,以利于工商所加强企业属地监管。要重视和加强年检信息统计分析,认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为政府决策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服务。

七、年检工作中要严肃法纪,努力树立和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形象。要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年检依据、程序、收费标准和结果,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严禁借年检之机搭车收费,严禁指定或推荐企业到某一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报告,严禁擅自改变提交审计报告的范围,严禁让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通过年检,严禁利用年检索取、收受企业财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八、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运用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其他方式,广泛宣传年检工作的意义和要求企业形成自觉接受年检的意识,及时提醒、督促企业按时参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检工作方案,精心部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年检高峰期间要及时调配人员,加强力量;要关心在年检一线工作干部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具体区别 (三)

优质回答1、税收:今朝跟着税法的调整,在税收优惠的层面,除了外资企业无需缴纳5%的营业税附加费,其他根基上。

2、准入:二者起首可以从事的行业是分歧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划定,我国的行业对外资分为鼓动勉励、答应、限制、禁止四类。但对内资企业无此要求。同样的,在实践中也存在一部门企业,营业执照中写的是内资公司,可是却不克不及从事特定的行业,这种公司往往是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在行业监管上比照合用外资企业的治理。这部门属于理论、法令与实务脱节的问题。

3、投资:在进行境内投资时,外资企业同样需要本地商委、非凡行业还需要响应部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的审批,拿到核准今后才能继续进行投资,在进行境外投资的时辰二者的待遇则根基一致,从打点流程上说没有区别。

4、设立与变动:以两种设立的工具来说,外商投资企业更繁琐,需商务部分的核准,假如是非凡行业还需要相关部委的核准,拿到部委的批文后才能去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设立的证书再去打点营业执照,时候凡是很漫长。内资企业设立相对简单。变动事项的时辰,外资企业凡是都需要审批机关的再次审批,内资企业则不需要。

5、外汇:一般来说内资企业打点外汇账户必需经由过程外管局审批并且要达到一并尺度才能开设,但外资企业在设立外币账户方面就有较年夜的优势。不需要前置审批就可以开设好几种类型的外汇账户。特殊是在境外借债的时辰,外商投资企业还有优势,不需要前置审批。而内资企业则需要审批。

6、许可证:与准入政策相关,良多行业即使没有明白的限制外商经营,但外资企业在审批的时辰都比内资企业要麻烦。变动也加倍麻烦一些。

7、上市、刊行债券:今朝外资企业在华不克不及上市,也不克不及公开辟行债券。固然国内出台政策说要慢慢铺开和鼓动勉励。

8、劳动:今朝,外资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需要到地点劳动部分进行见证。内资公司不需要。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

百度百科-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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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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