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和劳动仲裁的区别。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案情简介】
王某在某广告公司从事展台装修工作,具体为该公司在承接装修业务后告知王某前来从事装修工作,是否从事该工作由王某自行决定,如同意则按照公司指定的工作地点施工,公司按照业主要求安排装修工作,王某自行支配工作时间,申请预支材料款,使用自有工具自行或雇佣他人进行施工,并向广告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工程完工后,由公司验收,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数量和尺寸结算人工费。原告与王某并未签订相关合同。2021年4月,该广告公司承包某集团装潢工程,指派王某前往完成工作时意外死亡。2022年5月,王某亲属向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1.确认王某与该广告公司从2012年3月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该广告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169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抚恤金375246元。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王某与该广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持续时间为2016年3月至2021年4月30日,驳回王某亲属的其他仲裁请求。后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认为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故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与某广告公司系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裁判结果】
判决原告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王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法官提示】
区分情况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可以综合分析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是连续性提供劳动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劳动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关系。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不是劳动关系,要签订其他关系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日常工资单、考勤表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递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劳动诉讼和劳动仲裁的区别。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