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后经济补金问题
- 1、关于辞职后经济补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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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职后经济补金问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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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回答1、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此规定,黄某2008年1月1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此规定中无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黄某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在经济补偿的年限里。那么黄某能得到的经济补偿仅仅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3、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黄某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公司应缴纳而未缴纳的部分,及未缴纳部分的滞纳金,使黄某的社会保险恢复正常连续缴纳状态。
4、如黄某的上述请求公司不予支持,黄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lawyer律师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