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释三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受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变更影响的规定。
【本条释义】
用人单位名称,是指用以代表用人单位并区别于其他用人单位的一些文字。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在用人单位起决定作用的重要人员,如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等。投资人,是指通过法定途径出资于用人单位的人。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只是用以代表用人单位的文字发生了变化,但其性质、对外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等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只是其内部有关人员发生了变化,但这种变化本身并不影响其对外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外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任何变化,其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发生任何改变,其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就不受到任何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变更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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