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用案例。空白劳动合同胜诉案例
- 1、张茵是劳动者的“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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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茵是劳动者的“杀手”。 (一)
最佳答案虽然不同意张茵的修改方式,但是,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大量的问题,过于理想化成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面杀手。
我们不能说新《劳动合同法》是“恶法”,它毕竟全力照顾的是劳方的利益。但是这部法律要命之处也在于此,它过于理想化,过于脱离现实,之前的《劳动法》几乎还停留在文字上几乎很难得到执行的时候,现在又出台这部超脱于现实的镜花水月般的美丽新法,如何去执行,如何去实现?
很明显,张茵是否曲解这个法律,我不敢下断言,但是,认为她曲解法律的人倒是在曲解劳动合同法。
老的《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都基本悬空了,什么8小时工作制,什么假日加班3倍工资,什么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有几个企业实现了?连最简单的基本劳动合同都签不了,还指望什么“永久合同”。
如果新法律条文注定落空,不如回到现实,切实执行可操作的条款。中国很多问题都是执法问题,不是立法问题。
如果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又为什么强行设定这样的权利义务?
虽然,我知道楼主的倾向是批评张茵,但是,我是学习法学的,我只认可自己的客观标准,不会为了分数,迎合楼主而丧失自己的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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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能规范守法的大公司,而且规范的力度突然增大,根本无法适应。广大劳动者面临很严重的危机,这是不争的事实,除非政府继续掩耳盗铃,否则,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改革。这是大势所趋。
结果就是大公司关门,小公司继续违法经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工人找不到工作,这是立法的一厢情愿,新法的问题已经很严重了,国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公司纷纷出走就是前兆。
法律是美好的,但是,如果没有土壤可以生存,不可操作的理想法律才是最大的恶法。
现在说新法完美的人,完全是不了解新法的严重弊端的劳动者。美丽的画饼总有一天会伤害所有的劳动者。
张茵是在为剥削工人阶级的企业主说话,企业主随便解除工人的劳动合同、加班不给钱、三险一金不给交等,难道他们企业主应该由这样权力吗?
用人单位没有这样的权利,本来劳动法就不允许,但是,劳动合同法问题不在这里,问题是对劳资的固化行为。张茵是为了企业主说话,但是,她的说法并没有完全失实。反而是大唱新法赞歌的人,完全忽视了社会的现实,已经导致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我所知道的山东地区的用人单位开始相互交换员工,为了防止员工到达连续十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被迫接受这样的安排,结果比没有劳动合同法更糟糕,本来还可以寻求公力救济,现在变成了摇摆人。
现实生活中企业主永远有办法规避法律,只有守法的企业主遭到了重创。张茵就是代表了守法的企业主,而不是规避法律的企业主,他们遭遇了劳动合同法最不公正的待遇,必然会转移投资,中国的优势产业很快会被掏空。日资、韩资、美资等外国投资的不断逃亡就是先兆,这是很可怕的事情。中国的失业率很快会上升,人民会陷入最糟糕的境地,就是这个美丽的谎言法律造成的结果。
如果看问题都是从法条本身的浅层次看问题,法律就没有意义了。
就法条而言我是学习法学的,完全没有异议,很好的一部法律,但是,糟糕的就是它太完美了,这些立法的大师忘了中国的现状不可能承受这样的法律。这部法律的结果就像环评法一样美丽动人,就是和环评法一样成为摆设。
一个摆设的法律比一个有缺陷但是实用的法律更可怕、更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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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业转移导致的失业率攀升案例: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福建、山东等韩资企业较为集中的省市,韩资企业非法逃离的现象屡见不鲜,工人们往往一觉醒来才发现韩国老板已半夜逃逸。
韩联社报道称,过去六个月来,众多艰难支撑的韩国企业老板,遗弃工厂、被欠薪的工人和未支付的税单;逃离中国大陆。在山东省胶州,119家非法关闭的企业中有 103家是韩国企业。
香港《南华早报》报道称,一些丧尽道德的工厂主利用春节假期溜之大吉,结果外来务工者春节回来后发现,工作没了,工资也讨不回来了。
广东的民营企业大量倒闭。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也是支持就业率的企业大量倒闭。
随后,日资美资企业大量转移向东南亚投资,多家大型跨国企业已经将投资重心转入东南亚。
若干年以后,很可能会出现中国经济衰退、物价暴涨,大量劳动者失业,社会混乱。而东南亚则经济大发展的景象。
中国这么巨大的劳动力市场根本还没有到可以像小人口国家那样整个进行产业升级的情况,即使可以升级,全球的石油煤炭能源也绝对不可能支持中国的人口都同时高消费的情况。在石油涨到110美元一桶的今天,指望十几亿人都成为像美国那样的中产阶级社会,是很荒谬的。
如果中国的十几亿人都像美国人那样生活,石油就是500美元一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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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发表的《新劳动法的困扰》提出“如果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失业率将逾8%恐怕是最起码的了”。(2月2日《检察日报》)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发表评论的人不少,但是像现在这样将失业率与《劳动合同法》直接联系起来,并且明确提出8%失业率的学者并不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慎重考虑《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问题。
作为社会转型国家,政府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就业问题。如果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非但不能很好地解决就业问题,反而因颁布法律而增加了失业率,那么,对这部法律的评价则只能降低。
作为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在讨论《劳动合同法》功效的时候,应当拿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尚未有人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可能造成的就业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面对社会各界的普遍议论,就连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也没有拿出权威的统计数据结论。
如果没有对当前中国的劳动关系进行认真分析,那么,就很难理解为什么对劳动者非常有利的法律规则,却得不到劳动者的普遍积极响应。
就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不久,广东等地出现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排队,请求政府退回社保金的现象。许多劳动者不是不愿意享受《劳动合同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在就业岗位极不稳定的情况下,他们宁愿在短期内获得相对较多的报酬,然后回乡继续务农,也不愿意建立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因为那样做就意味着,他们将长期与亲人分居两地,就意味着不能通过调整工作岗位、帮助留守家里的老人耕田。所以,《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脱离中国现实情况的规范内容。
从用人单位来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如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普遍存在,那么,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在较长时期内,承担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责任。
更主要的是,虽然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范中,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由于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法定社会保障费用,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得不偿失。
通俗地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付出的更多,而劳动者却未必能得到相应的回报,所以,对《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热情。
必须承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中国产业结构调整会带来积极的正面影响。但是,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阵痛,却实实在在地落到了劳动者身上。
劳动者本来应该成为《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对象,但在失去工作岗位之后,他们变得一无所有。为了防止《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伤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颁布实施了《就业促进法》,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增加就业岗位,实现平等就业。
但由于《就业促进法》中所规定的政府义务相对简略,所以,这部法律并没有贯彻落实政府责任,在社会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让政府承担转型所带来的损失,而不是让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转型所带来的阵痛。
任何法律制度设计都是建立在利益平衡基础之上的。由于中国正处在一个多元化形成时期,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博弈缺乏制度支撑,最高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没有认真地体察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人们的感受,所以,法律规则难免会出现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不能讳疾忌医,更不能转移话题,而应该直面现实,找到妥善解决的办法。
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针对中国就业率变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然后向社会公布真实情况,如果事实证明这部法律有不完善之处,就应该敦请执法部门认真研究,及时作出修正。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新劳动合同法实用案例,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