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外地人在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
新重庆-重庆日报 记者 廖雪梅
9月29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租房申请、分配、使用、退出等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近日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细则》适用于市级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运营管理等工作。
《细则》指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二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符合在中心城区工作的规定,具体情况包括以下三种:
中心城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或正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非中心城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在中心城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细则》还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3人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住房标准方面,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中心城区无住房转让行为。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中心城区拥有两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
《细则》还提出,明确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有3个未成年子女家庭等申请对象,同等条件下实施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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