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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房屋出租:临澧房屋出租2万左右

2024-09-28 09:45 分类:房屋租聘 阅读:
 

2016年常德临澧农村户口低保补贴一个月是多少钱 (一)

2016年常德临澧农村户口低保补贴一个月是多少钱

优质回答看困难程度确定。

经济困难就可以申请低保。

1-6月低保发放完毕,注意查收,其他的等等中,有异常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

需要知道名单名册以及某人低保情况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因为涉及隐私,网上不宜公布。

需要举报或者投诉或者认为有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因为民政局是管理低保的法定单位。

许多网友问低保每个月是多少钱或者某人的低保是多少钱?低保发放时间?低保类别,等级的回复:

钱多少是依据地方财政收入水平,申请人家庭具体的困难程度确定的,没有唯一的数字答案,有的会多点有的会少点。例如同为低保北京的低保与云南的低保,其低保金额不一样,北京的多,云南的少;同在北京同地方吃低保,其低保金额也不一样,一般困难户的少特困难户的多。

由于低保主要由地方财政开支,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政收入状况不同(有的地方钱多,有的地方钱少),因此各地方的低保政策会有所不同,具体政策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如类别的划分、补助等级的确定,补助金额的多少,最低生活标准线的确定、低保补助金是按照月发,季度发还是年度发等都需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

许多网友问中国残疾人的福利是多少?回复于下:

各个地区的残疾人福利都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详细的福利询问当地残联。有的富裕的地方福利会好些,比如深圳一个残疾人一年有1000快左右,有些地方可能一年都没有一分钱。要说残疾人福利就是香港了,香港一个残疾人一个月有1万-1万2千左右,比一般打工的还要高,大陆现在根本没法比。

低保是钱,附录网友们对钱的评说:

甲:钱是个好东西,可以买来全世界的物质需求,也可以用来帮助很多人,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

乙:钱也不是个好东西,毁了多少家庭,多少友谊、亲情。

丙:低保钱,会毁了我的尊严,穷我也不要。

丁:低保是不花代价获得的免费午餐,不要白不要,能捞就捞,捞不到想办法也要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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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只是保的买米钱,不保吃香喝辣。更不可能保发财致富。

有问题你可以向当地民政局咨询或者反应。

只要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有利于获得审批。

申请是一回事,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不申请鬼知道你困难。

官方认可的困难,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将会获得低保补助。

官方不认可的困难,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官方说词: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行社会救助体系,以便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等。

低保是什么?

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是我国社会救助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国民基本生活。现行我国低保主要分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两大类型。

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暂行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低保。

如何申请低保?

在我国申请低保手续比较简单,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即可。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则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低保标准是多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不同城市低保发放标准是不一样的(回答问题者注:你所在地区的标准咨询当地民政局)。例如广东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2015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650元,第二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550元,第三类地区城市低保为520元,农村低保为386元,第四类地区城市低保为410元,农村低保为260元。

残疾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此前对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20%发放低保金,城乡分别发放每月80元和60元的重残补贴金。非重度残疾人在根据收入补差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低保标准增发20%。根据此次出台的文件精神,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意见》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定期复核,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由金融机构打卡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的取消

1、保障对象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经查明后取消。

2、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邻居生活标准的可以取消。

3、保障对象及家人在保障期间,家庭添有高档消费品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可以取消。

4、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的可以取消。

5、保障对象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无特殊理由请他人替领低保金的可以取消。

6、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与享受低保有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取消保障资格。

7、已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

8、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家庭年内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300元的

人民日报刊载低保中的常见舞弊与漏洞

2014年12月,已有青海、海南、内蒙古3个省份通报2014年清退不合标低保对象超过26万人。

不该“吃”的乱“吃”,一年多查纠150万余人。

青海全省2014年清退不符低保条件的人数占原有低保户总数比例达10%。预计到今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将由2012年的63.5万人减少到56.7万人,年可节省财政资金2.2亿元。

违规低保并非个别地区现象。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全国查纠城乡低保错保漏保151.4万多人。

根据相关规定,低保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群众,主要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年老病残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然而,就是这些困难群众的一点微薄的生活来源,也被一些“官保保”盯上。

尽管近年来清理力度不断加大,违规低保仍一茬茬地再现。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共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10万余人,其中有大量的“人情保”“关系保”。9个月后,又有13.9万违规低保被清退。

一些“官保保”更是财迷心窍:河南洛阳市新安县五头镇民政所前所长张景华近日被曝出持有267个存折,全都是从困难群众那里收集而来,用以侵吞包括低保增补资金在内的各类困难群众补贴50余万元。不少群众不会使用存折,把存折放在民政部门托管,给了张景华可乘之机。

从1997年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开始,到如今低保在城市、农村的全面覆盖,低保制度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为城市和农村的许多困难群众织就了一张“温饱之网”。然而,这本该由困难群众享受的福利,却有不少落入了“官保保”手里,令人痛心。

基层部门“欺上骗下”,“末梢腐败”频现监管漏洞。

2012年,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负责将申请材料等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然而,本该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基层管理部门却在许多“私吞”低保的事件中“欺上骗下”,既当审核的“裁判员”、又当申请的“运动员”。

根据规定,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流程大致可概括为群众申请-审查受理-家庭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然而,在这个流程中,常常会出现不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的情况,有的只是走走过场,甚至出现篡改、歪曲的现象,滋生腐败。

——不予受理,申请无门。一些官员为了保证与自己“关系好”的人拿到低保名额,在第一关就“关”住了一些困难群众。“低保户人选往往在村委会开会讨论前就已确定。”海南临高县一位村民说,其他贫困户即使申请也不会有回音。

——缺乏调查,公示不明。部分官员用各种手段不公开信息,把“背景”藏着掖着。湖南耒阳长坪乡谭南村原村支书黄国华等人竟篡改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来决定低保指标的归属;还有一些地区的民主评议会长久以来没有村民代表参加。

——你来我批,蒙混过关。一些上级审批部门光履行“从纸到纸”的使命,不深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使得“审批”成了机械运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浙江温岭一社会救助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26次冒领19名补助对象的补助款11万余元,并作为个人使用。而这场骗局,上级部门本只要根据规定履行好审核义务即可戳穿。

——一保“终”生,较少复查。根据规定,当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时,低保家庭应报告,上级部门应复核。然而,一些地方并不重视或是刻意无视这种动态管理,频现“死人吃低保”事件。2011年,江西省湖口县被曝出某村民过世后仍旧“领”了2年的低保金,而其子是当地民政部门干部。

畅通监督机制以清理“官保保”

“低保这个事情上,基层干部的权力太大。” 中国农业大学[微博]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如此感叹。在整个低保政策中,基层干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从而也就拥有着集中的权力。一些“官保保”玩弄职权,无视规章制度,把国家安排自己管理的低保当做发给自己的“红包”。一些基层群众把问题反映上去之后得不到反馈,反倒会“惹恼”基层干部,得不偿失,因此往往只能敢怒不敢言。

针对低保不公现象,各地多次开展清理违规低保行动,并集中整改。记者发现,不少整改工作实际上在原有的低保政策中已有要求,如组织集体会议、近亲低保单独备案等,只是过去没能做到。然而,集中清理行动并非长久之计,“官保保”仍然不断再现。朱启臻认为,当前的低保流程严重缺乏监督,既没有监督主体也没有监督机制,使得国家补助没有给到应给的补助对象,困难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调研多地农村问题的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贺雪峰认为,要使得“官保保”问题得到长效解决,需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监督机制要落到实处,群众的举报要即时受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可以把权力更多地交给群众。”朱启臻表示,对基层干部权力的约束要从基层群众做起,让他们发得了言、见得了文、说得了话。“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康的基层群众议事规则,完善监督机制,使低保信息公开透明。”

低保的法律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保户死亡政策:

从《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查询到,基本殡仪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服务,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服务标准。“比如免除普通殡葬车遗体接送费用、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用等。”对低保户可以减免。

减免的办理程序:符合减免政策的亲属,向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办申请,按要求提供死亡证明、低保证等相关材料。报经区县民政局审批后,到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手续。

关于廉租房(低保房)政策资料:

低保房是百姓社会的口头语,指代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两种社会福利性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由于是社会福利性住房,因此两种住房的申请均需达到一定资格,由政府部门审批、摇号后获得。

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二)

优质回答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住宅建设行为,促进土地节约和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原住农民(户)和城镇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以居住为目的的私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

三条 办法所称原住农民(户)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和居民小组人均集体农业生产用地(不含零星自留地)在.亩的居委会自然出生或婚姻迁入或因国家建设移民安置在本村(居)委会长期居住,并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它方式承包经营本村(居)委会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住户。

城镇居民是指居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原住农民(户)以外的所有居民。

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

五条 原住农民(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建设区域在县城规划区内分为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

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属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七条 县城规划区征用(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按《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二章 县城规划区内原住农民(户)建房管理

八条 公寓楼安置区是指在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多、中、高层住宅安置被拆迁户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

集中联建建设区是指原住农民(户)在规划确定的农民建房小区内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自行联体建房的建设区。

远郊私人建房区是指按照村庄统一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进行建房的建设区域。

公寓楼安置区范围:

老城区:西抵三江口铁路桥,东至财政局,北临焦柳铁路,南达澧水;

东城区:西抵财政局,东至机场路,北临焦柳铁路,南达澧水;

南区:西抵渔场路,东至新建路,北临澧水,南抵石长铁路沿电厂专用线接月亮路。

集中联建建设区范围:

老城区、东城区、南区所属双红社区居委会、渫阳社区居委会、观山社区居委会、荷花社区居委会、新厂社区居委会、永固社区居委会、刘家坪社区居委会、双新社区居委会、月亮山社区居委会、天供山社区居委会、曹家棚社区居委会、陈氏祠社区居委会除公寓楼安置区以外的区域和易家渡镇的杨二汊社区居委会、易家渡社区居委会,二都乡的卫星村、土山村、千烽村、南峰村、牌楼村所属区域。

远郊私人建房区范围:公寓楼建设区和集中联建区外的县城规划区。

新老s省道石门县城至慈利段、s省道双红社区至新关镇集镇中心线两侧各米范围内、夹山路、红蔡路中心线两侧各米范围内禁止新建私人住宅。

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具体范围以县城规划管理部门公示的石门县城规划区私人建房安置区域规划方案图为准。,

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九条 县规范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协调机构负责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寓楼安置区和农民建房小区建设工作。

十一条 公寓楼安置区的规划设计要满足原住农民(户)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公寓楼安置区可按小区建筑总面积适当的比例建设经营、办公及其它公服务用房和堆放生产用具的杂屋间。经营性用房产权归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随意转让,优先安排该小区安置户承包和租赁经营。经营性用房的收益必须优先满足小区的物业管理和公设施维护的需要。

十二条 公寓楼安置区内凡因建设项目征用(收)集体土地宗地拆迁安置户在户的,必须按规划修建公寓楼予以安置,其安置户不愿选择公寓楼安置的,按《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宗地拆迁安置户在户以下的可选择公寓楼安置、货币安置,也可选择按规划进入农民建房小区实行集中联建。

十三条 公寓楼建设按照农民建房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及相关手续,并享受农民建房税费政策。

十四条 公寓楼安置区内属本村(居)委会d级危房的原住农民(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原住农民(户)建房只能按规划进入农民建房小区实行集中联建,或申请进入公寓楼安置。

对申请集中联建的原住农民户应在《规划用地许可证》颁发前拆除原有房屋并退基还耕,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农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

对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的,在办理公寓楼安置房入住手续前,应拆除原有住宅并退基还耕。

十五条 公寓楼安置的对象以基本户为单位,凡达到分户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分户,安置户均以户为单位申报户型面积。安置户需提供户口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分户的需提供分户报告)和申请报告,村(居)委会进行严格审查并张榜公示天,报乡(镇)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村(居)为单位再次张榜公示天,接受群众监督,最后报县规范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协调机构备案。

公寓楼安置户按人平安置面积不超过平方米进行安置,原则上一户一套。每户原则上可在其所在小区内按成本价购买底层杂物间间。

安置户每人享受平方米的安置价、平方米的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安置户型建筑面积最小的不少于平方米/户,大的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户左右。

公寓楼安置入住分配,其楼层选择由拆迁安置对象集中讨论后,统一进行抽签确定,适当照顾老、弱、病、残等拆迁安置特殊对象,有关楼层差价均按国家有关住宅楼层差价率结算。

十六条 公寓楼安置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原住农民(户)申请购买入住公寓楼住房的,待危房拆除还耕验收、土地退还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后,一次性给予节约用地奖.万元。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原住农民(户)提前申请购买入住公寓楼住房的,一次性给予节约用地奖.万元,但今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时不再享受分户安置政策。,

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十七条 公寓楼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安置对象方可入住,村(居)委会应及时组织为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费用计入建设成本)。公寓楼除依法可流转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居)农村村民外,原则上不得买卖与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应从购房居住之日起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和房地产过户手续。

十八条 公寓楼及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建设费用,属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由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属村(居)委会建设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予以公布。

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公寓楼成本价是指房屋重置价格,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即建安费+综合费+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价是指房屋市场销售价格;安置价是指县政府给予一定补贴,低于成本价的购房价格。

安置价、成本价、市场价由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二十条 公寓安置楼建设应当吸收被安置对象代表参与户型设计、成本核算和质量监督。

二十一条 集中联建建设区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提倡实行公寓楼式安置,原则上大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行公寓楼式安置。

二十二条 公寓楼安置区和集中联建建设区内原住农民(户)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一律进入农民建房小区,任何个人不得在农民建房小区外翻修和新建私人住宅。

原住农民(户)所在村(居)民小组无集体建设用地或人均农业生产用地(不含零星自留地)在.亩以下的,不得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

二十三条 公寓楼安置区和集中联建建设区符合建房条件的原住农民(户)进入居住小区建房以本办法实施前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为基本户,每户建房建筑占地面积除道路分摊面积外不得超过平方米。对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确需建房的,应拆除旧房整体迁入农民建房小区整体联建,基本户与分支户建筑占地总面积可增加至平方米以下。

二十四条 公寓楼入住户、远郊私人建房区、集中联建建设区新建房户的原宅基地还耕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由原住户承包经营,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

二十五条 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原住农民(户)的资格认定及建房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原住农民户应备齐户口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分户的需提供分户报告)、申请报告等资料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天,期满无异议的,依法按程序组织资料报乡(镇)政府审核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十六条 原住农民户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

(一)原住农民(户)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改为其它非居住用途的;

(二)被拆迁的原住农民(户)已采用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私人住宅收购)的;,

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三)原住农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不含商品房)的;

(四)农村外嫁女、入赘男子,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含购买单位房改房)的;

(五)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六)村(居)民改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七)原私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八)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九)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和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十)符合分户条件的原住农民(户)不同意整体迁入农民建房小区集中联建和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入公寓楼安置拒不接受公寓楼安置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七条 远郊私人建房区原住农民(户)建房参照集中联建建设区的政策执行。

二十八条 建立原住农民(户)认定制度,县城规划区内各村(居)委会原住农民(户)由县人民政府每按下列规定审核认定并对外公布。

、条件与材料:①属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承包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农户,提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本户户口簿复印件;

②未在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安置小区建房和未入住公寓楼安置房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③本村(居)民小组人均农业生产用地在.亩的(不含零星自留地),由本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④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决议。

、程序:①各村(居)委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确定的农户数及户主姓名列具花名册,经本村(居)委会公示天无异议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审核。

②村(居)委会将村(居)民代表大会审核通过的花名册交本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和农村经营管理站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列具原住农民(户)花名册,报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同报县人民政府确认,并发布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退回原呈报的村(居)委会纠正后,重新呈报。

三章 县城规划区区内城镇居民建房管理

二十九条 严禁城镇居民零星新建住宅,严禁城镇居民以任何形式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宅,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农村宅基地。

三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住房只能进行住宅修缮、加固,不允许翻建: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线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污水处理和公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公寓楼安置区和集中联建建设区范围内;

、县城规划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拆迁的;

、其它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情形。

三十一条 属于公寓楼安置区和集中联建建设区以外的城镇居民原住宅用地享受行政划拨申请原址翻修或者原出让的住宅用地出让期未满申请原址翻修的,必须在符合县城规划的前提下,依法按程序申报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四章 监督管理

三十二条 不符合公寓楼购买或安置资格购买入住公寓楼住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所购房屋,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批准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政纪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审批不符合集中联建、远郊私人建房资格的建房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其审批无效,所建房屋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并对承办单位和承办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条 原住农民(户)在农民建房小区申请新建住宅或申请入住公寓楼拒不退基还耕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其建房,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不得为其办理公寓楼入住手续,违者,其审批无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非法占地予以查处,强制拆除;同时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单位依职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应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三十四条 严禁个人住宅用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违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或违法改变土地用途依法予以查处。

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修建私人住宅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由其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职权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履行法定职责,对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五章 附 则

三十七条 危房等级由房产管理部门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也需鉴定)。

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的私人建房户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个月内动工修建,并于内竣工;凡已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其它手续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个月内补办完毕,并于审批之日起个月内动工建设,内竣工投入使用;逾期未补办其它审批手续的,不予补办,未动工建设的,原审批手续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注销或宣布失效。

本办法实施前,原住农民(户)所取得的建房审批手续所批建宅基地不在规划确定的农民建房小区的,原审批手续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确需建房的,按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进入农民建房小区,实行集中联建。

三十九条本办法从二一二一月一日起实施。《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暂行规定》(石政发〔XX〕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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