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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的条件-退休工人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2024-09-13 18:50 分类:房屋租聘 阅读:170
 

我爸妈是退休人员,但无住房,能申请公租房吗? (一)

我爸妈是退休人员,但无住房,能申请公租房吗?

最佳答案父母为退休人员,无固定住房的,需符合相应的收入条件和居住情况,才可以申请公租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务员退休以后有没有资格申请公租房 (二)

最佳答案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三)符合上述条件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具体条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同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知。

对申请租金补贴或优惠的,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收入审核联审联批制度,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规范受理流程,严格收入审核:

1、申请家庭如实填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4、民政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低保证明以及受救济等情况;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监部门应提供股票信息;保监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第八条 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参考标准为:单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集体宿舍或小套型;子女未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小或中套型;子女年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中或大套型;4人(含)家庭,配租中或大套型。

套型面积标准由各市、县根据本地住房保障能力确定。

第九条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审核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上报上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第十条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位于城市核心功能区的,或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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