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杭州公租房申请条件2025年
- 1、杭州发布房地产“十四五”规划
- 2、上海放宽公租房申请门槛,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
- 3、申请廉租房要先到哪里去申请?哪个部门?
- 4、租房、买房都有政策支持!浙江全力打造“浙里安居”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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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发布房地产“十四五”规划 (一)
贡献者回答2月14日,杭州政府发布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十四五”规划。
本规划在对杭州市房地产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基础上,吸收国家、省、市“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和房地产相关政策文件精神,重点对“十四五”时期杭州房地产发展环境、目标规划、市场需求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理清发展思路,明确规划指标和重点工作。《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十四五”规划》,对实现人人“住有所居”“住有宜居”,推动杭州城市高质量发展,打造“数智杭州宜居天堂”,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城市范例有重要支持意义。
租赁市场培育和建设取得新突破。通过新增出让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盘活存量用地和物业改建租赁住房、鼓励市场化专业机构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等,着力补齐住房租赁市场短板。至2020年末,全市累计开工蓝领公寓项目98个,筹集房源4.18万套(间),其中1.63万套(间)房源启动租赁受理;市区范围内确定6宗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建设租赁住房,56宗人才租赁专项用地(2433亩),132宗涉宅地块竞自持租赁用房(221万平方米),已有107个项目、1.69万套(间)完成房屋备案。搭建完成全国首家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截止2020年底,841家租赁从业企业、48.43万套(间)房源纳入租赁平台管理。在全国首推租赁资金监管,及时成功入选全国首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获得3年24个亿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市场供给与交易再上新台阶。2016-2020年,全市累计竣工商品住房面积5024万平方米,成交商品住房面积达7644.9万平方米,年平均规模分别是“十二五”期间1.15倍、1.59倍。
区域供给日趋均衡。富阳、临安融入市区加快,环杭卫星城的格局基本形成。主城区商品房销售面积占比从2016年的34.21%下降到2020年的23.4%,临安从6.18%提高到16.1%,富阳从5.02%提高到9.5%。钱江世纪城、未来科技城、大江东、良渚新城、之江新区等一批新板块崛起,成为房地产投资开发主战场,有力地拓展和优化了城市空间结构,加快推进产业和人口向新区集聚。
在商品住房发展目标与指标上,发展目标为形成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区域分布基本适配的发展格局,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
具体指标上,全市“十四五”期间规划商品住房年开发量不低于1600万平方米,五年开发总规模不少于8000万平方米;其中市区年开发量不低于1440万平方米,五年建设总规模不少于7200万平方米。
在保障性住房发展目标与指标,发展目标为构建由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棚改安置房、老旧小区改造等组成的多渠道保障体系;形成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多主体供给格局;保障性住房管理效率与精细化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具体指标上,新建公租房约3万套、约180万方;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30万套(间);新开工安置住房计划总计19万套、2800万平方米。改造老旧小区数约900个,户数约35万套。探索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新开工共有产权住房3万套、270万方。新增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受益人口10.5万户。
关于租赁住房发展目标与指标,发展目标为到2025年规划期末,形成供给充分,价格合理、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市场体系,形成市场规则明确、政府监管到位、经营服务规范、权益保障充分的制度体系,实现供给结构明显优化、市场规范程度显著提高、租住品质大幅改善、满意度大幅提升的总体目标。
具体指标上,新增筹集市场租赁房源9万套(间)。
商办物业发展目标与指标中,发展目标为商办物业的规模及结构与城市经济发展相协调,空置率处于合理区间,开发水准居于全国前列,为杭州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结合目前杭州非住宅商品房供大于求的实际和国际商办比经验数值,“十四五”期间非住宅商品房开发量占房地产开发总量的合理比例控制在25%左右。
具体指标上,规划非住宅年开发量不超过400万平方米,五年开发总规模不超过2000万平方米;其中市区年开发量不超过370万平方米,五年建设总规模不超过1850万平方米。
产业现代化发展目标与指标上,发展目标为到“十四五”期末,住宅产业现代化水平和住宅品质明显提高,城镇新建商品房装配式建造、全装修、绿色建筑比例稳步提升,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加快。
具体指标上,2021-2025年中心城区新建项目,除根据国家及相关规定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项目外,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其它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中心城区新建住宅继续全面实行全装修。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不少于32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不少于180万平方米。2025年末,培育建成未来社区省级试点项目15个。
物业、中介等关联服务业发展目标与指标中,发展目标为物业管理体制健全,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治理能力全面提升,物业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低碳化明显提高,市场规范有序,物业纠纷明显下降,行业自我发展能力增强,居民满意度高。中介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具体指标上,到2025年末,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85%;实现物业服务行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400亿元;确保物业管理行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1.8%,力争达到2-3%。规划期内,积极引导并推进实力强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主板、港股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培育新增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 3-5 家。
上海放宽公租房申请门槛,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 (二)
贡献者回答4月27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对2010年出台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不仅对原先的社保连续缴纳年限等申请条件进行了放宽,另外,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符合条件区筹公租房闲置超一年可跨区配租。
《实施意见》适当优化公租房准入条件中居住证、社保年限两项条件。准入条件修改为: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与原《实施意见》相比取消了连续缴纳社保规定年限。
另外,结合上海市民居住条件改善的发展趋势,二孩政策放开以来家庭人口增加对增大户型的需求,以及增量公租房主要在商品住房配建房源中安排的实际情况,根据基层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反映和建议,公共租赁住房套均建筑面积标准从“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调整为“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利于增加二居室房源的配置。
在配租方面,结合公租房聚焦重点行业精准分配和提高分配效率等管理要求,“配租供应程序”一段中增加规定:“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市区联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
另外,公租房将发展应用智能门禁,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在“规范租赁行为”中,增加规定:“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通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在“强化供后管理”中增加规定:“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
以下为全文: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按照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着力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并与市场化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整体规范健康发展。
(二)管理部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市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运营机构。市、区政府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运营机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实行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
(四)发展规划。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和规定对象的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以商品住房配建等方式为主,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和实施计划,纳入本区域住房发展专项规划。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一)房源筹集渠道。市、区政府统筹协调安排,加强房源建设筹措。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从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四是改建闲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购或代理经租闲置的存量住房。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运营机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认定。
(二)房源要求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房屋条件、居住使用人数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进行装修,并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三)权属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权籍管理,做好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
三、规范供应管理机制
(一)准入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制定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各区政府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前,应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全市任一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登记证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在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街道(乡镇)等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常态化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相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
(三)配租供应程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记证明的申请对象配租,也可以向单位集体配租,由单位安排取得登记证明的职工居住使用。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可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市区联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
(四)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市和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实时发布和动态更新房源信息,并与市大数据中心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一网通办”,不断提升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便利性。
四、健全租赁管理机制
(一)合理确定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具体由各运营机构按规定制订,报送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可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
(二)保证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可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
(三)规范租赁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服务和管理可由运营机构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与入住保障对象签订居住使用协议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继续享受保障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一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总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
(四)强化供后管理。对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等违规行为的,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的,出租单位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对发生在公共租赁住房中的违规行为,出租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行政处理决定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采取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出租单位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政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政府可通过资金支持、实物房源划转等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特别是集体宿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有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增加建设一部分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公共租赁住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规定执行。属地街道(乡镇)积极组织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切实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品质。结合实有人口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应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居住登记、未成年子女就学等问题落实相关的公共配套政策。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空间及商业配套设施的有效利用,提升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服务水平,增强保障对象的满意度和舒适度。
(二)投融资机制。市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积极研究其他融资渠道及投融资机制。
六、其他
(一)市和各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监督举报,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实物配租房源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可按规定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原筹措的存量廉租住房,可将产权转移给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者委托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施租赁管理。
(三)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含园区)利用自用土地发展单位租赁房,按照本市单位租赁房管理相关规定,规范运行方式,完善管理机制。
(四)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市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制定、修订相关配套政策;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修订相关实施细则。
申请廉租房要先到哪里去申请?哪个部门? (三)
贡献者回答一.廉租房申请流程: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请材料:
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
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廉租房基本条件
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8年(含8年),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其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80元/月(含480元)的家庭;
其三,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办事程序:
1、受理2、复审3、公示4、发放资金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拓展资料:
一、公租房与廉租房有什么区别?廉租房可以转租吗?
【回答】:公租房与廉租房主要区别就是定义不同、申请条件不同、缴纳租金不同等等。廉租房是不可以转租的,廉租房住户若擅自将租住的廉租房转租,严重违反了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会受到严肃处理。
二、公租房可以买吗?其与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回答】:有些城市公租房住满5年可以买,有些城市不可以。
其与廉租房主要区别如下:1、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三、公租房、廉租房都可以住一辈子吗?
【回答】:公租房、廉租房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居住,但一般都是按照期限签订合同的。
/"target="_blank"title="《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租房、买房都有政策支持!浙江全力打造“浙里安居”品牌 (四)
贡献者回答近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打造“浙里安居”品牌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总体目标:到2025年,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市场体系更加健全,居民住房条件持续改善,城镇商品住房稳定供应,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增加,配套设施更加健全,居住功能更加齐备。
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突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房地产市场发展健康,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居民住房更加健康舒适,配套设施更加安全智能,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现代化。
《实施意见》明确了这些主要指标:
到2025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含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达到 21万户,开工棚改安置住房(含货币化安置) 13万套,改造城镇老旧小区 3000个,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率达到23%。
新增住宅用地供应 30万亩,新增住房供应 3.8亿平方米,住房公积金支持消费 11500亿元。
滚动打造 600个美丽城镇省级样板,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98%,白蚁防治环保型新技术应用达到95%,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35%,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70%,居住品质明显提升。
完成全省城镇危房解危三年行动,2020年底实有在册动态监控的城镇危房解危,房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逐步建立。
农村危房发现一户、鉴定一户、治理一户、动态清零,智慧化管理水平有新的提升。
保障住房、提升居住品质……浙江将从多个方面推进住房工作发展↓↓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持续抓好公租房保障。坚持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保障并举抓好公租房基本保障。持续抓好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外来就业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工作。强化准入和配给管理,完善住房保障服务,提升公租房保障管理能力和水平。
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支持各地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以及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支持人口净流入、房价较高的大城市,研究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引导发展一批共有产权住房,帮助城镇无房常住人口中有一定支付能力、又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拥有产权住房。
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严格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严把棚改项目准入关,优先改造集中成片、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充分尊重棚改家庭安置意愿,坚持阳光征迁改造。
完善住房市场体系
持续推进房地产供给侧改革。建立健全以人的住房需求为导向的住宅用地供应机制,人口净流入大、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要提高住宅用地占比,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探索实施“限房价、限地价、竞品质”土地出让方式,强化地价与房价联动。稳妥推进商品房销售制度改革,探索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强化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及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规范销售市场秩序。
加快建立住房租赁市场政策支持体系。强化部门协同,多措并举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落实长租房税收优惠,完善金融支持政策,推进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指导杭州、宁波等试点城市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住房租赁企业,重点支持自持物业租赁企业发展。人口净流入、租赁需求大的城市,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
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城市主体责任。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坚持“一城一策”,精准施策,多策并举,压实城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完善房地产市场“月监测、季评价、年考核”制度。
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准备金等政策机制,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建缴受益覆盖面。落实租赁提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等政策,支持杭州市等地开展住房公积金发展租赁住房试点、金华市等地开展住房公积金助力共同富裕综合改革试点。
提升城乡居住品质
不断提升住房设计水平和建设品质。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修编绿色建筑专项规划,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住宅全装修,逐步提高商品住房全装修覆盖率。推行绿色建造方式,积极推进智能建造,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城市信息模型(CIM)和5G等的集成应用,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化设备,提升住宅的智能化水平。推广保障性住房代建模式。
深化美丽村镇建设打造“浙派民居”。深入实施“百镇样板、千镇美丽”工程,全面推进传统村落白蚁综合治理,大力提升乡镇的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县域特色风貌总体设计—村庄设计—农房设计”三级设计体系,着力提升农房风貌。按照地域文化分区,新建或改造一批“浙派民居”特色村。
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制定物业服务标准,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推动形成“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支持杭州市、嘉兴市等开展智慧社区(物业)建设试点。加快智慧物业在未来社区、老旧小区改造中的应用。
全面推进未来社区建设。继续抓好未来社区试点和创建项目落地,因地制宜深化创建扩面工作。同时加快全域推广,形成将未来社区理念落实到城乡建设全过程的体制机制。
强化住房安全管理
实施城镇住房治理改造行动。建立城镇楼幢信息动态更新及网格化、常态化城镇房屋安全巡查工作机制。开展全省城镇危房解危三年行动,完成2020年底实有在册动态监控的城镇住宅危房解危工作。
实施农村房屋安全保障行动。全面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深化“农民建房一件事”改革。有序推动异地搬迁政策惠及、拓展到263县低收入农户和自然村整村搬迁农户中,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动。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行动。大力推行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设计源头管控和工序工艺实施标准化,探索建立房屋销售与质量联动机制。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制度。
全面推进住房工作数字化改革
打造“浙里安居•公租房保障”场景。推进公租房保障“一件事”线上联办,实现资格申请、收入核对、配租管理的全流程线上“一站式”管理。同时,强化“一件事”线上线下一体建设,为特殊困难群众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建设的协同管理和服务。
打造“浙里安居•浙房链”场景。立足房地产开发全生命周期管理,梳理“征收拆迁”“土地出让”“开发销售”“竣工交付”“居住维护”等核心阶段,提升政府部门住房管理全流程数字化监管水平和风险排查治理水平。
打造“浙里安居•浙惠住房公积金”场景。推进公共服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长三角一体化融合,促进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
打造“浙里安居•智慧物业”场景。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物业管理信息查询、物业领域办事集成、报事报修等,实现主管部门监管端、物业服务端、业主生活服务端全面覆盖,提升物业智慧管理服务水平。
打造“浙里安居•农房浙建事”场景。加快建立涵盖农房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使用、经营、改造、安全监测、防灾避灾、工匠管理等各环节的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系统。
打造“浙里安居•城镇住宅房屋安全”场景。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数字化房屋安全监管应用,优化浙江省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一楼一档”,强化城镇房屋网格化巡查功能,健全城镇住宅房屋信息动态更新、分类监督管理机制,提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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